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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超市賣啤酒 少女飲後墜下樓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0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電子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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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陳琼珂 通訊員 陳煒華

  飲用了從學校食堂超市購買的啤酒後,兩名少女不顧個人安危到三樓寢室窗外拾取物品,並雙雙墜樓。身受重傷的少女小王將同伴小趙、小趙父母及學校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近60萬元。近日,楊浦區法院一審判決小趙父母賠償小王37.6萬餘元,校方對上述賠償額的50%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去年4月6日晚,同在楊浦區某學校就讀的小王和小趙至學校食堂超市購買了12聽罐裝啤酒,帶回位於三樓的小王隔壁寢室飲用。這時已接近查寢時間,小王同寢室同學通知她速回寢室。小王回寢室時,已處於喝醉狀態的小趙跟隨而至。之後,小趙的戒指掉落在寢室窗臺外的空調外機附近,她便爬到窗外水泥板上尋找。

  小王看見後,為防止小趙從水泥板上墜落,也爬出窗外,站在空調機外機上,同時拉着小趙的手。在尋找戒指過程中,兩人一同墜落在地。學校值班老師立即採取相應措施,撥打120急救電話將兩人送醫院急救。

  經診斷,小趙傷勢輕微,小王腰椎體壓縮性骨折。經手術和康復治療,小王花去醫療費13萬餘元。小王遂將小趙、小趙父母及學校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護理、誤工、營養等費用近60萬元。

  對於同學小王的墜落,小趙表示同情。但她認為學校超市向未成年人售酒,未勸阻她們攜酒進入寢室,上述管理漏洞均與小王的損害後果有直接因果關係,故學校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校方認為,學校明確規定學生不準在校內喝酒,小王、小趙喝酒違反了校規。事發後,學校老師及時採取措施,立即將小王送至醫院救治,墊付了相應醫療費用。學校已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法院認為,小王、小趙均年滿16周歲,雖為未成年人,但已具備相應認知能力,因此兩人在校內喝酒,已違反校規。其次,小趙在醉酒情形下,不顧危險爬至窗臺外水泥板上,小趙的行為是最終造成小王受傷的重要原因;至於學校,無論是法律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還是校規校紀所規定的學生不得在校內喝酒,學校均應採取相應措施保證法律及校規的實施。學校未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未成年學生從校內購買酒類,這也是造成小王受傷的原因之一。

  綜上,法院判決小王擔責30%,小趙擔責70%。因小趙未滿18周歲,小趙父母作為監護人應承擔小趙所負的侵權責任。學校應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經核算,小趙父母應賠償小王37.6萬餘元,學校對上述費用的50%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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