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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不盡贍養義務老太欲撤銷贈與房屋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2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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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昨天,寧海法院法官和記者講了一場家庭糾紛,説兒子不盡贍養義務,老太欲撤銷贈與房屋,案件沒立案,不過兒子知道錯了,最後把老太接回了家。

  袁老太,60余歲,寧海人,跟老伴劉老伯結婚40年,育有一子一女。

  2003年,兩夫妻年事已高,劉老伯也時常臥病在床。考慮到將來的贍養問題,兩人與兒子小劉簽訂了附贍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約定二人將僅有的一套房子贈與給小劉。條件是,小劉要贍養二人到老,並且二老可以在這套房子裏終老。

  自此以後,小劉一直孝敬二老,老人頗感欣慰。

  2005年,雙方辦理了房産過戶手續,將房産登記在了兒子小劉的名下。同年,兒子成家立業。

  2006年,劉老伯去世,袁老太一傷心,身體也開始出現問題,長期都要兒媳婦伺候。時間長了,兒媳婦有怨言,會和婆婆吵幾句。

  袁老太慶幸,還好早有準備,和兒子簽了協議,自己終老也算有依靠。

  不想,兒子對自己的態度也越來越差。2007年,小劉將袁老太扔給親姐姐後,就拒絕將她接回家中贍養。袁老太氣憤之餘,又心存希望,盼著兒子顧念著母子情會回心轉意。

  去年,袁老太生病住院,小劉仍然不聞不問。袁老太徹底心灰意冷。

  今年5月,老太一紙訴狀將兒子告到了寧海法院,要求撤銷2003年與兒子簽訂的贈與合同,並將房産過戶回自己的名下。

  袁老太認為,簽訂的贈與合同是附贍養義務的,兒子不盡義務,她自然可以撤銷贈與,要回房子。

  法官在接到袁老太的訴狀後,對這個案件進行了分析。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的附義務贈與合同,如果要撤銷,請求方必須是在對方不盡約定義務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因此,法官沒有對這起案件進行立案,而是採取了訴前調解的方式,對小劉進行了思想教育。法官告訴小劉,對母親不盡贍養義務,是對家庭成員的遺棄,嚴重的話,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袁老太一聽法官的話,誤以為要拉小劉去坐牢,連忙擺擺手説不告了。小劉聽了法官的話,又看到母親如此維護自己,低下了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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