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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換”贍養 協議不作數?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1日 08: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寧波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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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單玉紫楓 通訊員楊雯雯 金萍)協議簽好,約定房子留給兒子,條件是兒子贍養父母終老;可如今兒子對自己不管不顧。袁老太為此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贈與協議。法官卻稱無法立案……

  袁老太,60余歲,寧海人,跟老劉結婚40年,生育了一子一女。2003年,兩夫妻考慮到將來的贍養問題,與兒子小劉簽訂了附贍養義務的贈與合同,約定將僅有的一套房子贈與小劉,但小劉要贍養他們終老。

  自此以後,小劉孝敬有加,兩人頗感欣慰。2005年雙方辦理了房産過戶手續,將房産登記在了兒子小劉的名下。

  2006年老劉去世,袁老太的身體也開始出現問題,長期要兒媳婦伺候。日子一長,婆媳間難免有摩擦。原本,袁老太還慶幸着早有準備,一份協議讓自己終老有依靠,不想,兒子對自己的態度越來越差。2007年的一天,兒子甚至將她扔給女兒後就拒絕贍養。袁老太氣憤之餘,仍心存希望,盼著兒子顧念母子情會回心轉意。去年,袁老太生病住院。兒子卻依舊不管不顧,袁老太這才徹底心灰意冷。

  今年5月底,袁老太一紙訴狀告到了法院,要求撤銷2003年與兒子簽訂的贈與合同,並將房産過戶回自己的名下。

  可法官的分析,卻令袁老太大失所望。因為,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的附義務贈與合同如果要撤銷,請求方必須是在對方不盡約定義務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換句話説,袁老太早過了訴訟時效,如果起訴,法院只能依法駁回。

  法官斟酌後,未予立案,而是採取了訴前調解。這時發生的一則小插曲卻着實令人唏噓。

  法官先對小劉進行批評教育,告知其對母親不盡贍養義務,是對家庭成員的遺棄,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而旁邊,袁老太一聽,誤以為要拉小劉去坐牢,連連擺手,護住兒子,堅持説不告了!

  見母親此時此刻仍如此維護自己,小劉又愧又悔,當即保證會好好贍養母親,並於次日便將母親接回了家中。

  送走袁老太母子,法官感慨萬千:老人辛苦一輩子,攢了積蓄來養老,對待自己的財産要格外慎重。如果想用贈與財産方式來約束子女對自己盡贍養義務的,在贈與前最好能了解一下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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