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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原環保局副局長涉賄百餘萬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6日 20: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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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6月6日消息:利用擔任環保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不僅屢屢以為其他公司承接項目提供幫助的形式受賄,而且還讓由其實際控制的、沒有環評資質的公司承接政府環評項目,然後低價轉包貪污公款。記者今天獲悉,北京市通州區原副局長胡建華日前因犯受賄罪、貪污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據統計,胡建華累計受賄金額119萬餘元,貪污40萬餘元。

  現年52歲的胡建華,原是通州區潞河中學的一名教師,1986年12月進入通州區環保局,2000年9月開始擔任通州區環保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2004至2005年間,胡建華利用擔任通州區環保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以128.7萬餘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市值168.31萬餘元的別墅,從中受賄人民幣39.56萬餘元。

  2007年至2009年間,胡建華利用擔任通州環保局副局長,並兼任通州區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領導小組成員的職務便利,為北京國際招標有限公司承接燃煤鍋爐房整合項目招標代理權提供幫助,期間收受支票3張,共計人民幣22.08萬餘元;後胡建華又以旅游需要用錢為由,向該公司索要人民幣5.6萬元。此外,胡建華還在此期間,為江蘇蘇源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投標承建的項目提供幫助,以自己實際控制的北京大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與該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的形式,收受了該公司給予的人民幣47.17萬餘元。

  對於上述事實,庭審過程中,胡建華一律予以否認,稱自己在買房過程中享受到的是正常的市場優惠,沒有受賄。至於收受北京國際招標有限公司的三張支票和5.6萬元,胡建華辯解説:“我沒有收到任何人給我的支票,5.6萬元是考察費並不是旅游費。”

  除了上述受賄事實外,法院還查明,由胡建華實際控制的北京大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並不具有環境影響評價的資質,但胡建華卻多次利用職務便利,使北京大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順利承接政府項目的環評工作,然後再低價轉包其他具有環評資質的單位具體操作,從中賺取差價。通過此種形式,胡建華共貪污公款40余萬元。

  根據上述事實,通州法院認定胡建華已經構成受賄罪、貪污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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