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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將對公租房、經適房、限價房等保障房的使用、承租情況進行嚴格監管。今後,2007年以來建設的經濟適用房或限價商品房,如出現違規出售、轉借、出租、閒置等行為,小區物業須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今天上午記者獲悉,市政府出臺“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並從即日起實施。以進一步加強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監督管理,明確並落實監管職責,維護社會公平。
根據意見,此次納入嚴格監管的保障房指自2007年以來建設的出租型和出售型保障性住房,其中包括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
同時明確,出租和出售性保障房的監督管理方將分別建立保障性住房承租家庭檔案和保障對象家庭檔案。對入住家庭基本信息進行登記,根據家庭變化情況及時做好動態管理工作。
意見要求,各區縣政府要組織區縣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門按規定開展保障家庭資格復核工作,設立舉報信箱,公開舉報電話。對復核後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按照本市相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此外,本市將整合住房城鄉建設、民政、人力社保、公安、稅務、工商、金融等部門信息資源,提高保障性住房資格審核的效率和準確性。
經適房閒置出租 物業2日內上報
意見中明確,出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由購買保障性住房家庭原申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
相關日常工作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簽訂委託合同並明確委託事項、期限、報告程序、委託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根據委託合同,小區物業加強日常檢查。及時發現違規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閒置、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擅自拆改房屋和違規使用公共空間等行為,並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及管理服務站。
公租房實行定期入戶走訪
意見中指出,出租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由房屋産權單位負責,並與承租家庭在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各類違規行為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直至解除合同。作為房屋産權單位須定期進行入戶走訪。
及時掌握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成員、收入、資産、住房等變化情況,定期對配租資格進行調查。
如發現不符合配租資格的,按合同約定處理並告知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請地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此外,本市還將開展保障房日常檢查工作。
發現轉租、轉借、閒置、改變用途、違章搭蓋等違規行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制止,做好相關記錄並告知承租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請地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