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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王維維)張先生租房商用,不料在申請工商登記時受阻,原來該房是不能出租的經濟適用房。張先生將房屋仲介和房主告上法院。昨日記者獲悉,東城法院已確認租賃合同無效,判決二被告退還相應房租和押金等費用。
張先生稱,自己與仲介合順行簽訂為期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由文某委託合順行出租的房屋,在簽訂合同時,已告知對方自己將用作商業用途。但是,在辦理工商登記時才得知,該房屋是經濟適用房,既不能出租,也不能商用,租賃目的無法實現。無奈之下,張先生只得搬出該房屋,並將房屋仲介和房主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涉訴房屋係經濟適用房,雙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法官提醒市民,按照相關規定,經濟適用房購房人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閒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任何仲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經濟適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