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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跳槽陷入人事糾紛 引發與學校利益之爭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18日 13:54 來源:

  北京晨報消息:

  因為未在學校單獨規定的期限前提出調離申請,中學教師蔣元(化名)的人事檔案在其聘用合同到期後遭到原學校的扣留。當工作調離需要面對單位、行業和國家的大大小小的規矩時,蔣元將以哪種“規矩”作為自己的依據?在長時間的協商和調解無果而終時,她帶著國家人事制度改革的系列文件和自己的聘用合同,走上人事爭議仲裁庭。類似的人事關係糾紛,蔣元也許並非首例,也不是最後一例,但肯定是典型的一例。

  事件回放:名校教師在新單位成為非正式員工

  今年36歲的蔣元(化名)現擔任海淀區某示範高中初三年級三個班化學課的教學任務,並兼任一個班的班主任。與絕大多數教師不同,她的薪水只有課時費和班主任費,而沒有正式的國撥工資——在這所學校她屬於非正式員工,因為她的人事檔案還被扣壓在原單位——北京信息工程學院附屬中學(下稱北信附中)的櫃子裏。

  蔣老師是1997年調入北信附中擔任化學教師的。2003年在朝陽區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她開始和北信附中簽訂聘用和崗位協議書,當時她的人事檔案關係均放在學校。在接下來的2003年和2004年,她兩次和學校續簽協議,根據學校要求,每次聘用期限為一年。

  蔣元和北信附中最後一次簽訂的聘用協議書規定的聘用期限是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蔣元告訴記者,今年6月初,她便口頭向校方提出了工作調動申請,並於6月8日向學校正式提交了工作調動書面申請。隨後,蔣元和家人先後多次設法和學校負責人進行溝通,“直到8月31日原合同到期終止,我的請求均遭學校回絕。”

  9月份進入新學期後,蔣老師開始了新單位的工作,但人事檔案一直成為她心中的痛:多次和原中學校方協調未果後,她于9月底再次向學校遞交“人事關係調動爭議調解申請表”,最後調解以“雙方分歧太大”草草了結。

  觀點交鋒:教師跳槽面對三重規則

  ——學校:口頭規定是否有效

  “學校在大會小會上都説,(教師調離)一定要在5月15日前提出,因為牽扯到競聘的事,學校要安排下學年的工作。蔣老師在5月上旬填了競聘意向書,學校也按照她的競聘意向給她安排了工作,當時她也沒提出要走,後來又變卦了。”

  北信附中的法人徐校長昨天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解釋拒放人事檔案的第一個理由,這點在他遞交的人事爭議仲裁答辯書的表述是“蔣遞交的調動申請書時間有誤”。

  蔣元的委託代理人李先生也把“提出調動的時間是否影響調動的合法性”視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並聲明之前曾因此多次向學校表示歉意。

  蔣元還仔細查詢自己和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和崗位協議及雙方約定必須遵守的北信附中的相關文件,但所有文件中並不包含“調動必須在每年5月份之前提出”的規定。

  北信附中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老師表示,學校的這一規定都是會上口頭傳達的,教師並沒有見到正式的文件。

  ——行規:行業特性能否立足

  朝陽區教委的有關規定要求,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根據教育系統教育、教學工作的特點,除特殊情況外,一般應在學期結束前30天通知聘用單位。

  徐校長認為:“我們學校是7月11日放假,蔣元是6月15日提出的申請,離我們集中放假日期提前不到一個月,不符合規定。”

  蔣元則認為:上學期放假日期是7月15日,當時提出申請的日期為6月8日。對此,徐校長表示:“我們人事幹部接到申請的日期就是6月15日,這都有記錄可查。”

  “(蔣老師調離一事)當然符合北京市的文件,但是應考慮到普教行業的特殊性。”朝陽教委人事科王女士解釋説,北京市制定的相關人事文件是針對一般事業單位的,“對教育口並不適合”。

  蔣元表示,自己在合同自動終止前近3個月,即今年6月初便明確表示不再與學校續聘,提出調離的時機已給學校調整留下足夠的餘地。

  ——法規:單位無權扣留檔案

  在委託代理人李先生的眼中,學校的理由完全脫離爭議的基本前提。“我們並非是解除合同,而是合同自動終止。”而根據市人事局有關規定,合同期滿,單位應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

  “但我6月份提出調動申請後,學校從未主動前來協商。每次我去找學校商討時,校方總是愛理不理的。”蔣老師回想起來感到很委屈。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聘用制度以後,事業單位與職工解除聘用合同,適用解聘辭聘的有關規定;聘用合同解除後,單位和個人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無聘用關係職工的人事檔案。

  教師跳槽背後的隱痛

  人事糾紛引發個人和學校的利益之爭

  “應該説,目前在人事制度改革的過程中,這件事挺有代表性的。”朝陽區教委人事科王女士如此評價。

  一位業內人士認為,部分區縣2003年開始大規模推行教育系統人事制度改革,教師聘任期一般3到5年,估計明年本市將有不少教師聘用合同到期面臨新的調動。在這種背景下,因檔案問題引發的人事糾紛估計會明顯增加。

  事實上,在眾多人事糾紛的背後很大程度涉及的是個人與學校的利益之爭。

  蔣老師告訴記者,她家住在西三旗,每天上下班去北信附中的路上特別堵,開車得用40多分鐘;新單位離家騎車不到15分鐘,照顧家裏更加方便。另外,個人更好地發展也是她調動的一個原因:北信附中高中部主要以美術為特色,化學課在高中學科中“處於弱勢的地位”,因此有機會到離家很近的一所示範高中任教,對合同到期的蔣老師來説是個自然的選擇。

  記者了解到,2003年7月她首次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時,學校規定所有教師合同期限均為1年,2004年8月續簽聘用合同時繼續規定所有教師只簽1年的合同。根據這一聘用年限,今年北信附中不少老師都面臨合同自動終止的情況,其中一批教師向學校提出調離的要求,一下子使得新學期該校的師資安排變得吃緊。

  徐校長對此的解釋是,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從2004年5月開始搞競聘,按照教師的競聘意向安排工作,沒有人提出辭職。到2005年,除了蔣老師,也沒有人提出來。“今年學校簽勞動合同時完全尊重教師意願,有簽1年的,也有簽3年、5年的。”

  北信附中另外一位接受採訪的教師並不認可徐校長的説法。據她介紹,今年學校走了七八名教師,暑假期間流失得比較厲害。“人走得有點多了,學校覺得很被動。因此提出申請時間上的要求。”

  利益衝突的結果製造系列矛盾的局面:蔣老師提出調動申請1個月並以書面形式錶示不再續簽聘用合同後,學校于7月初宣佈下學期的工作安排時仍安排她擔任學校高三的化學教學和班主任工作;而在10月份學校有關部門出面調解時雙方以“分歧較大,觀點不一,沒有達成共識”不歡而散;10月底北信附中還向蔣元發出通知:“請於10月31日回本校上班,否則後果自負。”

  教師合同糾紛不妨仲裁解決

  北京市教育系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人昨天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教育系統的確具有特殊性。如果合同上要求應當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且規定上寫明相應的條款,那麼學校應當具有其合理性。如果因為人事糾紛不能協商調解,最好的方法是通過勞動糾紛仲裁來解決。

  不過這位負責人同時表示,合同解除的話需要提前申請,但合同到期屬於自動解約,並不需要員工向單位提前申請。

  10月18日,因檔案轉移身心略顯疲憊的蔣老師和愛人李先生出現在朝陽區人事局人事仲裁科——“我要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前天,她接到仲裁委員會“關於仲裁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被告知針對該項人事爭議已組成仲裁庭。

  昨天,記者致電該區人事仲裁科,工作人員確認已經受理該起爭議仲裁申請,“開庭時間沒有最後確定,不對外公開。”

  “人事合同關係糾紛可參照勞動法來解決。”北京證泰律師事務所郝雲峰律師分析,合同到期,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通知職工。郝律師並不認為教育行業存在特殊性,“員工合同到8月份到期,學校自己應做好相應的準備。”

  對於人事糾紛仲裁的前景,蔣老師還是很樂觀的——“我認為我的申請合乎法律規定,勝訴把握很大。”

  “既然她已經提出了人事仲裁,那就等結果出來吧。”徐校長表示,如果仲裁結果學校輸了,就會把蔣老師的檔案和人事關係轉出,如果判學校贏了,“那她首先必須得道歉!至於以後的工作安排,還要等學校領導班子研究以後再決定,我一個人説了也不算。” (趙陽、羅德宏)

責編: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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