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時報消息:在市場和輿論的高度關注中,歷經3年多時間起草的投資基金法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如果沒有出現大的分歧意見,該法案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獲得通過。
該法律草案的部分內容目前已向社會透露,體現了發展機構投資者、發展新的投資工具、規範基金運作、為外資參股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等基本原則。如果在今後的審議中能夠順利通過,將大大加快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規範發展,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産生深遠影響。但記者注意到,最初立法時提出的統一立法思想經過3年的立法實踐,到日前拿出《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時顯然已經有了較大改動。如新草案去掉了原來包含的風險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等內容;法律名稱也由《投資基金法》改為《證券投資基金法》;新方案還取消了對公司制基金組織形式的具體規範,只對信託制基金作出了具體規定等等。
修改這些內容的原因是什麼?在今後的審議過程中,還會再作哪些方面的思路調整?針對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金融立法專家王連洲和該法起草工作小組組長、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
立法範圍為何縮水
對於公眾關注較多的本法調整範圍為何“縮水”的問題,王連洲説,原來討論中的投資基金法草案本準備對基金作統一規範,産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都要在該法案中得到體現,但由於産業(創業)投資基金剛起步,缺少實踐經驗,加之有關方面和學術界專家學者意見不一,協調起來困難較大。因此,本著成熟一個,推出一個的原則,為了減小出臺的阻力,提高順利出臺的系數,主張單獨起草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思路被有關方面採納。這種統一立法的思路是在今年2月發生調整的。
為何協調起來困難會比較大呢?朱少平説,當前産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雖然呼聲較高,但在經濟生活中卻還沒有成熟的此類投資基金,立法時沒有實踐經驗作參考,所以爭議較大。另外,證券投資基金與風險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三者在性質上、風險上有自身特點,用同一個法律來調整可能會導致照顧不週、前後矛盾、內容混亂等等,更重要的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進一步發展迫切需要儘快出臺法律加以規範,不容再長期爭論。而且美國、日本、我國的台灣和香港地區都有將證券投資基金單獨立法的先例。我國經過幾年的整頓規範,原混合類的投資基金在1998年以後也都改組為證券投資基金了。所以,立法機關根據當前規範證券投資基金的當務之急,先就證券投資基金進行立法。對於産業或風險投資基金的立法,要待再作研究後決定。
設立門檻是否太高
部分人士認為,該法律草案大大抬高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門檻,要求實收資本不低於1億元,而原先的要求是1000萬元。王連洲認為,基金管理公司靠的是智力資本,高素質的管理人才,靠的是信譽和品牌,投資者相中的是基金管理人的水平、技能、經驗和利益回報,而對公司自身財力資本的要求並不需要那麼雄厚。設立基金管理機構的門檻究竟定多高,還值得研究。他認為,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業績與管理資産規模以及管理費之間都可以設立一個動態的管理比例。經營業績好,資産管理規模可以相應增加,手續費也可以相應提高;反之則可以適當降低些。這也體現了一個競爭的原則,不要一刀切,千篇一律,最主要以維護投資者利益為原則。
而朱少平認為定1億元的資本金不見得太高。他説,一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管理多只基金,1億元攤到一個基金上面也沒有多少錢。為了加強管理,降低基金損失後的賠償難度,法律規定了這個最低限度。另外一方面原因是入世後,我國允許外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為了引進國外優秀的公司進入我國基金市場,作這樣的規定也有必要。
另外,對外資參股,很多人關心會不會導致外資炒A股?朱少平表示,根據草案有關規定,外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基金託管機構及其在中國境內從事的基金活動,都要適用本法;但這並不意味著參股的外資可以因此進入我國的A股市場。因為基金的所有外方投資者用以參股的資金只能作為基金公司的註冊資本,而不能作為買賣A股的資金。而且,外資進入我國證券市場還要受證券法和外匯管理法規的約束。
針對這一問題,王連洲也認為,外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有利於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國內基金公司可以借此學習國外新的投資理念。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基金業務,都要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市場的公平競爭。
私募基金有待日後規範
王連洲表示,儘管該草案與立法初衷有所變化,沒有對私募基金等作出具體規範,但還是應該儘快出臺,以規範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基金市場以及基金立法中出現的問題,與其回避不如正視,總量數千億元的地下資金存在,説明市場有需求,有需求就有其存在的依據。希望基金法通過後,對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即私募基金也應該考慮及早制定管理辦法,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王連洲説,儘管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法沒有對産業投資基金進行規範,但國家計委正在草擬一部名為“創業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這將解決創業投資基金的管理問題,有助於彌補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不足。另外,已經開始實施的信託法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也為基金的發展拓展了新的渠道。按照信託的設立規定,原來的私募基金可能在信託投資公司的名義下成為公開組織形式,從而實現由地下轉為地上、由暗轉明的目的。
此外,草案還要經過兩至三次再審議,還要徵求和吸收各方意見,實施細則存在一定變數。由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為其他未涵蓋的基金立法預留了空間,包括私募基金在內的基金還是可以在日後的新立法中規範的。
新方案還取消了對公司制基金組織形式的具體規範,只對信託制基金作出規定。對此,朱少平説,對於公司型基金的組織制度和治理結構問題,由於關係不順,現在爭議比較大。我國投資基金髮展了12年,還沒有一個公司型基金,所以該草案只對此規範了一個原則,具體辦法需由國務院制定。
草案的幾大利好消息
朱少平介紹,草案特別強調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草案要求:一是要根據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方向及比例來進行;二是要符合組合投資的要求;三是要及時準確披露信息;四是要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利益。此外,在法律責任上,也加重了對違法者民事責任的追究。
王連洲稱,草案最大的特點就是給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運作空間,明確了證券投資基金相關各方的責、權、利,使該草案更具實際運作性。主要體現是:第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主體範圍有所拓寬;第二,基金託管人資格也有拓展,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規對投資基金託管人的資産必須在80億元以上的規定,放寬了基金託管人的門檻,除國營商業銀行可以擔當基金託管人外,其他被認可的銀行也可以擔當;第三,作出了體現基金資産獨立性的若干規定,以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第四,草案也賦予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更大的業務發展空間和更深的內涵,原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業務較單一,只局限在基金的設立和對旗下基金的經營管理上,而現在可以進行基金的銷售業務、資産的委託管理等等;第五,草案取消了原有法規對證券投資基金在具體運作中的部分額度限制,使基金管理者在操作中更具自我協調的主動性,關於相應的投資額度控制則由證監會進行監督。(朱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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