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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有望年底通過  
08月26日 09:20

    《國際金融報》消息: 8月25日在北京保利大廈召開的基金論壇中,《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起草小組組長王連洲透露,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分六組對該法進行討論,在第一次審議後,將會廣泛徵詢業界、政府部門、專家學者對草案的建議和修改,再提請二次審議。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立法程序,草案需要經過審議,如果順利,此法將會在12月下旬的人大會議中獲得通過。

    《草案》已于8月23日提交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初審。

    提交初審的《草案》調整範圍只限于證券投資基金,除此以外風險投資基金、産業投資基金政府建設基金、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保險基金等均不屬於該法的調整對象。對於市場關注的“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即私募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草案》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全國人大財經委主任朱少平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回答,由於意見的不統一,對於期貨基金是否屬於該草案的調整範圍還需要討論,但他本人認為,因為期貨的本質也是證券,草案應該包括期貨基金。

    朱少平指出,如果《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與獲得通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有不同的規定,以後者為準,沒有矛盾的地方可以兩者相互補充。

    《草案》充分體現了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以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在具體的規則中明確貫徹了民事賠償優先原則。針對目前基金管理中的有關問題,多處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禁止違規關聯交易等問題作了規定。

    為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草案》確保了基金財産的獨立性,嚴格區分基金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自有財産,保護基金及其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這有利於基金的獨立運作,使之免受外界干擾,以獲取最大收益。另外,《草案》還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制度,即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形成參與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決策。

    《草案》規定基金可以採取信託制組織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形式。這次提交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中對公司制基金只作了原則規定,同時確定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樣一來,既為公司制基金今後的發展留下空間,也為資本市場的發展和金融産品的創新留下了餘地。(安明靜)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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