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消息:今天,頗受市場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將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這意味著歷時3年多、幾易其稿的基金立法獲得突破性進展。如果該法在今後的審議中能最終順利通過,將不僅有利於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規範發展,無疑還會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産生深遠影響。
投資基金法的起草始於1999年4月,最早的立法思路是,草案涵蓋證券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和産業投資基金三大領域。在幾年的立法過程中,考慮到後兩者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且與證券投資基金風格迥異,2000年立法小組調整了基金法立法思路,決定先期制定《證券投資基金法》,由此,《投資基金法》(草案)也更名為《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對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的各個環節予以了規範,如基金的設立,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交易與申購、贖回,基金投資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變更、終止與清算等。為保護投資者利益,草案還明確了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基金的監督與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並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至於組織形式,草案規定基金可以採取信託制組織形式,也可採取公司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形式。對於基金業發展中某些尚未實踐的內容,草案還作了原則性規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細則予以試點或實施。
作為基金業發展的根本大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出臺將極大地促進我國基金行業的規範化發展進程,並在相當大程度上對我國證券市場日益走向成熟起到加速作用。特別是在“入世”後我國資本市場逐步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該法的出臺無論是對國內基金管理公司還是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規範運作都將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進而促進整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發展。而且,隨著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我國機構投資者的隊伍和實力將得以壯大,這對於培育證券市場成熟的投資理念和改善投資者結構都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從而客觀上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段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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