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消息: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厲以寧作關於該法律草案的説明。
經過起草小組三年的調查研究、修改完善,昨天,數易其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正式擺在了出席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的常委會委員們面前。審議該部法律草案,成為此次會議的重要議程之一。
由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在證券市場中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該法首次提交立法機關審議,就成為各路財經媒體關注的焦點。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會議開始前媒體就踴躍報名,力爭採訪資格。直到昨天會議已經開始,還有媒體向人大新聞局申請採訪會議。
在昨天的會議中,受全國人大財經委的委託,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厲以寧向常委會宣讀了關於提請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的議案,並向各位委員作了該法律草案的説明。
厲以寧介紹説,該草案共11章109條,除總則和附則外,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的設立,基金份額的發售、交易與申購、贖回,基金投資運作與信息披露,基金變更、終止與清算,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基金的監督與管理和法律責任分章作了規定。
厲以寧還向委員們介紹了制定本法的必要性以及立法的指導思想與原則。關於本法的調整範圍,厲以寧説,本法只調整證券投資基金,除此以外的政府建設基金、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保險基金等,都不屬於本法的調整對象。至於同屬投資基金的風險投資基金和産業投資基金,由於在我國還剛剛起步,且與證券投資基金有較大差異,因此也不在本法的調整範圍之列。
厲以寧還闡述了法律草案所規定的基金財産的法律地位,基金的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信託制基金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基金的投資運作,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外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等內容。
根據此次常委會會議的安排,8月27日上午常委會委員將分組對這部法律草案進行審議。按照《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一般要經過三次審議才可交付表決,各方意見較為一致的,也要經過兩次審議。因此此次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經初審後,將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審議結果進行調研,並在下一次的常委會全體會議上彙報進一步的修改情況,再在第三次審議時向全體會議作該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以上程序完成後,才可根據安排提交表決。(薛莉)
新聞分析:
基金立法緣何迫切?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受人矚目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今天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從1999年成立至今,起草工作已經歷時3年之久。與此同時,這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也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
也許有的人認為,基金業的發展在我國僅有10年的歷史,很多老百姓對證券投資基金還十分陌生,感覺距離自己還比較遠。那麼,為何迫切需要為基金立法呢?其實不然,隨著我國基金業的快速發展以及當前經濟形勢的要求,當前制定證券投資基金法恰逢其時。
基金作為國際上一種通行的組合投資方式,距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尤其是在近20年中獲得了快速發展,從而成為當代國際金融市場變化最突出的特徵之一。據統計,全球僅基金資産就達十多萬億美元,基金已經成為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優先的投資選擇。
我國基金業雖然起步較晚,至今只有10年的歷史,但因適應了國際金融制度創新的大潮流,發展很快,特別是經過近5年的規範發展,已初具規模。到目前為止,國內基金已經有59隻,資産規模超過了1000億元,約佔我國股市流通市值的7%。而且,隨著資本市場和基金業的不斷發展,當前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迫切需要加快基金立法。
為基金立法,能促進基金業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尚處於發展初期,參與投資的大多數主體為個人投資者,承擔風險能力較弱,迫切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基金作為證券市場上主要的機構投資者,既能有效分散風險,又能在客觀上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制定基金法,規範基金運作,能夠促進基金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從而更好地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
為基金立法,能給基金以適當的法律地位。基金作為創新的一種投資工具,制定基金法給基金以適當的法律地位,嚴格保護投資者利益,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多可供選擇的機會,也有利於加速貨幣資金從銀行向資本市場的轉移。
為基金立法,能有利於基金規範運作。在2000年,基金業曾經因“基金黑幕”事件廣受關注,而且,基金的投資行為也備受指責。目前,我國基金業發展中的主要問題是基金運作不規範、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等。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建立和完善基金法律體系。
為基金立法,以適應加入世貿組織新要求,也為外資參股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世貿組織的有關協議,加入世貿組織後我國將允許設立外資參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並從事基金管理業務。為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以及為外資參股提供法律依據,並促進不同基金機構的公平競爭,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穩定,也需要有相應的法律作保障。
投資基金法草案起草歷經3年修改,目前已日漸完善。投資基金法起草小組調查研究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場現狀、發展前景以及存在的問題,廣泛借鑒了國外基金立法經驗,擬訂出初稿,以後又充分聽取基金業界、國務院有關部門、銀行系統、法院系統、大專院校和有關地方的意見,並據此對初稿和各階段形成的稿子進行了反復修改,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綜上所述,為進一步明確和調整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為國家對基金業實施統一監管提供依據,增強投資者信心,促進我國基金業的健康規範發展,制定和出臺基金法可謂恰逢其時。(張旭東 沈路濤 鄒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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