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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問
“格式條款”還能當“霸王”嗎?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益、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此外,新《消法》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與自身有重大利益關係的內容,如安全注意事項、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
王燦在重慶市渝北區上學時,在學校附近的某理髮店辦了一張會員卡。理髮店規定每次充值只能充100元,這讓王燦很苦惱:“打完折後,每次剪髮大概是七八十元,卡裏剩下二三十元不夠再剪一次,只能再充100元,這樣反復充值,卡裏總剩下幾十元錢,而且不夠1次消費。”
研究生畢業後,王燦工作的地方離渝北區較遠,希望把會員卡裏的餘額退了,但理髮店老闆堅持不退餘額,説要消費就再充值,還説當時辦理會員卡時已經説明餘額不退。
王燦覺得老闆的規定有些霸道:當初辦理會員卡時,理髮店和自己只有口頭約定,而且理髮店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很多規定都語焉不詳。和老闆理論了很久,錢也沒退成。“老闆覺得我為這個事情去訴訟的時間和精力成本高,不會折騰,所以她一點也不妥協。”
在重慶某高校讀書的張曉傑也遇到過一件讓人氣惱的事情:“我去某理髮店理髮,結賬時被告知加收1元錢毛巾使用費,而以前並無此項費用,也未提前告知。儘管心裏不痛快,但我還是多交了1元錢。一方面多加的1元錢並不多,另一方面不知道碰到這種事情應該向哪個部門反映,也擔心即使反映了可能也沒有效果。”
王燦告訴記者,新《消法》出臺後,自己很關注,但對於“不合理格式條款”的認定,她心裏的疑惑不少,如何區分格式條款是否合理呢?
專家回應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侯國躍:限制格式條款,立法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對法律的正確理解與妥當適用。關於飯店收取包間最低消費、開瓶費以及預付卡超期餘額不退等規定,屬於經營者單方面擬定的格式條款。一般而言,類似條款應當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但不是沒有例外,比如,專營酒水的酒吧,設置禁止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的條款是否有效,實踐中就有不同意見。在判定商家是否使用不合理格式條款時,要適當區別其經營特點、是否惡意利用格式條款限制消費者權利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