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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盛重工毀約 全柴動力收購案終成鬧劇
從拖延補正,到強硬否認,再到鬆口陳情,終至明確毀約——熔盛重工要約收購全柴動力一案,折射出民營企業複雜詭變的資本運作生態。
全柴動力今日公告,接到江蘇熔盛重工有限公司《關於全柴集團100%股權轉讓交易進展函》。函件稱:鋻於歐債危機造成的全球金融危機愈演愈烈,市場已發生根本變化,根據《産權交易合同》的約定和全柴動力歷次公告內容以及中國現有的法律規定,經協商,熔盛重工8月17日已向證監會申請撤回“向全柴動力除全柴集團之外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股份的要約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目前,雙方正積極協商後續方案及事宜。回溯前後過程,熔盛重工對全柴動力的要約不僅進展緩慢,且信披內容屢屢反復。
2011年4月,熔盛重工以21.5億元的投標價購得安徽省全椒縣政府持有的全柴集團100%股權,因此觸發向除全柴集團之外的全柴動力全體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股份的要約。4月28日,熔盛重工對全柴動力其他股東發出要約收購書,價格為16.62元/股。
當年5月,熔盛重工將收購材料報送至證監會並獲得通知要求提交補正材料。因上述收購需要取得的國資委、商務部反壟斷局批復為證監會要求的補正材料之一,熔盛重工申請延期上報補正材料。8月8日及月底,熔盛重工先後收到商務部反壟斷局和國務院國資委的批復。
但此後,熔盛重工一系列的信息披露卻顯示出對收購事項明顯的拖延態度,並暗示即使毀約也未失責。
2012年6月1日和5日,熔盛重工通過H股公司中國熔盛重工發佈兩則公告為其“拖延”收購作鋪墊。7月17日,全柴動力又明確公告,熔盛重工擬與全柴集團股權轉讓方全椒縣政府商議延期的可能性。
翌日,面對全柴動力中小股東強大“問責”壓力,熔盛重工強硬表態出現鬆動,其H股公司18日再度公告,正根據國際及國內的經濟形勢及集團和全柴集團的經營情況,對準備涉及全柴集團的行業分佈與産業板塊未來的發展戰略規劃和佈局計劃、公司定位及治理模式、同業競爭情況、行業整合及産業升級等各方面的進行分析。
與17日表態不同的是,熔盛特別指出上述分析是“為支持申請證監會批准”。換言之,熔盛從中想表達的意思是其並非想放棄本次收購。
此後,全柴動力又兩次公告該事項進展,顯示磋商還在進行,直至今日公告毀約。
熔盛重工明確毀約應承擔怎樣後果?首先,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在此背景下,熔盛重工明顯構成違約,收購交易方應該伸張權利。
此前,熔盛重工為收購先期支付了6.3億元的保證金,而查此前受讓要求,如果意向受讓方資格確認並交納保證金後單方撤回受讓申請,全椒縣政府將有權扣除其已繳納的全部保證金。此外,熔盛重工還有5.24億收購保證金目前仍存在中登公司指定賬戶。
其次,要約收購亦可看做是熔盛重工與全柴動力投資者之間的合同,熔盛重工因此違背了當初的收購信用承諾。據《合同法》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回看熔盛重工,其股權收購事宜在已取得國資委和商務部批文的前提下,拖延向證監會上報補正材料,通過“不作為”的方式故意為收購要約的生效造成阻礙,直至直接撤回材料毀約。基於此,全柴動力投資者可以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要求熔盛重工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相應損失。(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