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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十一)完善對外貿易政策,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
完善外貿促進政策。以加快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優化對外貿易結構為著力點,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國情和國際規則的外貿促進政策體系。引導外貿企業調整進出口産品結構和市場結構,鼓勵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發揮金融對外貿發展的支撐功能,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更多支持貿易發展的金融産品。發展國際貿易社會化服務體系,深化行業協會、進出口商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完善和強化其在信息服務、行業自律、維護企業權益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完善外貿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推進外貿誠信體系建設。
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完善配額許可證管理制度和加工貿易管理制度。推進“大通關”建設,完善區域通關合作機制,支持港口功能向內陸地區延伸。提升電子口岸功能,推進與貿易有關的政務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完善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和進出口企業檢驗檢疫信用體系,提高通關效率。清理、撤銷進出口環節的不合理收費和不合理限制。進一步簡化對外經貿人員出入境審核程序,爭取與更多國家達成互免簽證協議。
(十二)加強對利用外資的引導,改善利用外資環境。
完善利用外資政策。適時調整《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優化外商投資結構。完善外資並購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依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做好外資並購安全審查,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安全。放寬服務業準入限制,提高承接服務外包能力。加大對鼓勵類項目的支持力度,對用地集約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優先供地。完善有關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措施,發揮開發區在體制創新、科技引領、産業集聚、土地集約方面的載體和平臺作用。鼓勵中外企業加強研發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研究機構合作申請國家科技開發項目、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等。
規範利用外資管理。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提高投資便利化程度。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提高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産業和研究創新的積極性。加強制度建設,創新監管方式,建立科學合理的外商投資綜合評價指標體系。規範和促進外資基金、債券融資等有序發展。積極推動國外貸款管理創新,完善境內機構境外發債、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
提高外債管理水平。適時制訂外債管理法規,推動外債管理的法制化、規範化、系統化。完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管理辦法,改革境內銀行外債管理方式。支持地方建立管理規範、決策科學、職能明確、責任落實的外債風險防範制度。
(十三)加大工作力度,增強“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效果。
加強“走出去”宏觀指導。適時出臺新形勢下指導性文件,實現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控制的系統化和制度化。完善對外投資、承包工程的産業導向和國別指導政策,提高指導企業“走出去”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對外投資、承包工程的輿情監測和應對能力,營造有利的輿論環境。健全對外投資、承包工程的風險防控和監管機制,加強境外中資企業和境外國有資産管理。完善對外投資管理制度,推進對外投資便利化,減少政府核準範圍和環節,加強動態監測和事後監管。
提升“走出去”服務水平。引導企業加強對外投資、承包工程的協調合作,發揮行業協會和境外中資企業商會的作用,避免無序競爭和惡意競爭。引導企業在境外依法合規經營,注重環境資源保護,加速與東道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融合,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完善相關信息共享系統、多雙邊投資合作促進機制等載體平臺建設,扶持本土投資銀行、法律、會計和評估等仲介機構發展,切實發揮仲介機構的專業化諮詢、權益保障等作用。
(十四)健全科技開放機制,提升核心競爭能力。
形成國際科技合作多元化投入體系。加大對國際科技合作的財政投入力度,支持我國參與國際前沿科學研究,鼓勵各部門、各地方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鼓勵擴大民間資本對國際合作的投入,形成國有資本、民間資本和外資等多元化投入體系。在對外援助中更加注重科技領域援助。
建立國際化科技人才隊伍。圍繞國家重大戰略目標,擴大合作研發和培訓力度,與國外相關機構有序開展人才交流合作,培養具有國際視野的優秀人才。加大引進國外高技術人才的力度,吸引全球優秀人才來華創新創業。加快國際科技合作仲介服務體系建設,培育一批熟悉國際技術轉移的專業人才和仲介機構,為企業提供高質量的科技仲介服務。
(十五)推進金融改革創新,深化金融對外開放。
優化金融市場開放環境。積極穩妥地推進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進一步豐富債券市場投資者類型。加快債券市場法律法規建設,為境外主體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提供良好的環境。穩步發展衍生産品市場,適度推進衍生産品市場開放,進一步深化市場避險功能和價格發現功能。研究推動境外機構參與上海黃金交易所交易。研究制定境外企業到境內發行人民幣股票的制度規則,認真做好相關技術準備,適時啟動境外企業到境內發行人民幣股票試點。推進人民幣對新興市場貨幣在雙方銀行間外匯市場掛牌交易。
積極參與國際金融體系改革。推動國際儲備貨幣多元化,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準則修訂和國際金融機構標準制定。支持發展中國家有效參與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國際金融部門改革協調機構及標準制定機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