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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地溝油可分為四類
地溝油泛指生活中存在的各類劣質油,主要是使用廢棄的含油脂原料加工提煉出的油,長期食用會引發疾病,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常見地溝油可分為四類:
一是狹義的地溝油,即將下水道中的油膩漂浮物或者將丙谷胺、酒樓的剩飯剩菜(泔水)經過簡單加工提煉而成,俗稱泔水油、陰溝油等。
二是用劣質豬肉、豬內臟、豬皮加工提煉的油,以及生産烤雞、烤鴨等過程中産生的油,俗稱雞鴨油等。
三是油炸食品反復使用超過一定次數的油,如油條油等。
四是從油炸食品下腳料等其他廢棄物中加工提煉的油,如薯片油等。
最近食品領域罪案判決結果
1 常熟宣判的江蘇首例“地溝油”案:被告一審被判處3年徒刑,並處罰金。
2 日前張家港市法院宣判的病死豬肉案:收購加工病死豬賣給熟菜店,五名“黑心”豬販子最重也就判了一年半。
3 常州武進區法院最近宣判的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黑作坊老闆用雙氧水浸泡發黴牛肚,但相關部門拿不出相應鑒定證據,檢察機關只能以較輕的罪名起訴,法院最終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該老闆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4 轟動全國的江蘇延申公司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到去年初,最終也僅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對主犯判處有期徒刑3年。
食品領域違法判輕了?
網友:法律對食品領域的犯罪有點“仁慈”
昨日上午,“@揚子晚報”微博在第一時間發佈了常熟“地溝油”案的宣判結果。與最近張家港、常州武進等地法院宣判的病死豬肉案、毒牛肚案相比,儘管該案常熟市法院以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一較重罪名起訴,判處楊某3年徒刑,並處罰金,不過網友們依然感到“判決太輕了,太慈悲了”。
食品安全關係到每個人的健康甚至生命,對食品犯罪應該從重處罰。然而,張家港、武進、常熟等地相繼判決了幾起食品領域的犯罪案件後,細心的網友們有個頗為一致的感受:法律對食品領域的犯罪似乎顯得有點“寬容”,對犯罪分子完全起不到足夠的震懾。
像網友“秋日私語1986”就認為判得太輕了,“應該與販毒同罪。”網友“開心的太湖漁夫”也表示:處罰太輕,必須讓其傾家蕩産,永無翻身之日,必須讓他周圍的人明白做黑心生意絕沒有好下場。網友“湖水清清1981”則評論:如此判法,輕描淡寫,沒殺得成雞,更儆不了猴。網友們主張,食品類犯罪的潛在危害大,涉及群體面廣,應該從重處罰。
律師:按現行法律法規只能這樣定罪量刑
南京衡鼎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勇告訴記者,對這幾起食品類刑事案件,雖然網友們感覺上量刑有點輕,但這些量刑都是在國家法定量刑框架內進行的。法院必須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這麼判。
馬勇律師認為,犯罪分子應當領受的刑罰,要與他們的犯罪危害相當,才體現法律的公平所在。按法律規定,不法分子發生食品犯罪行為後,量刑時要衡量犯罪行為後果、生産或銷售數量、非法收入等相關內容,如果查不到給消費者造成嚴重食物中毒、嚴重疾病,或嚴重人體危害等結果,數量不大,非法收入不多,依法量刑也不會重。
“一個不能忽視的現實情況是,我國對食品類犯罪的刑事處罰還處於起步階段,對這類犯罪的調查取證、危害鑒定、後果評估等,還存在空白,不能為法律嚴懲此類犯罪提供足夠有力的證據支撐。”馬勇認為,這也是當前一些食品類犯罪量刑不重的一個重要因素。
“食品領域犯罪有其特殊性,首先,損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其次,隱蔽性強,危害性大,可以説,對社會公共安全也是一種破壞,對這類犯罪理應加大處罰力度,必要時,可以考慮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懲處,這樣更具震懾力。”馬勇表示,今後刑法或食品安全法修訂時,應該注意彌補這些不足。
通訊員 吳丹 揚子晚報記者 于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