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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5月18日 11:22 《廣州日報》 我要評論
記者昨日從衞生部獲悉,《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衞生監督規範(試行)》已經下發,明確規定消毒單位建於居民樓內的,或生産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小於200平方米的等多種情況,衞生監督檢查結論都判為不合格。
每年抽檢次數最少1次
規範指出,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負責行使監督管理職權。這些職權包括對集中消毒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對餐飲具進行衞生監督抽檢,以及依法查處不符合衞生標準的行為。
規範指出,衞生監管部門每年至少對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的餐飲具抽檢1次,每次採樣不少於10件。
以下情況不合格
建於居民樓內的,與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距離小於30米的;
生産場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裝)總面積小於200平方米的;
消毒工藝流程未按回收、去殘渣、浸泡、機洗、消毒、包裝、儲存設置的;
生産用水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GB5749)的等等。
責編:張恪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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