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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在線]誰為假藥負責?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5月18日 15:1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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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齊二藥”假藥事件

  CCTV.com消息(法治在線):這些天,國家藥監局的一份追查通報把齊齊哈爾第二制藥廠推上了媒體關注的風口浪尖,正規的制藥廠為什麼能生産出假藥?誰該為這起事件承擔法律責任呢?今天的互動地帶我們一起來關注這個問題。

  國家藥監局近日通報,廣東發現部分患者使用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出現了嚴重不良反應,要求各地立即停止銷售該企業的所有藥品。

  到目前為止,廣東省中山大學附屬三院使用過同樣的注射液的26名患者中,共有10人出現急性腎功能衰竭症狀,其中5人已經死亡,幾名危重病人仍在醫院接受透析治療。其中主要原因,是因為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生産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禁用物質二甘醇,屬於假藥。

  5月14日,藥監部門舉辦了新聞發佈會,宣佈了對這起假藥案的調查結果:造成這起事件的原因在於,齊齊哈爾第二制藥有限公司的採購人員在購買藥用輔料丙二醇時,購入了假冒的丙二醇。記者了解到,齊齊哈爾第二制藥廠是一家擁有300多名職工的藥廠,並且在2002年就通過了國家的GMP質量認證,拿到了國家藥監局和黑龍江省藥監局發放的質量認證證書。

  齊齊哈爾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曹永文:應該講,作為一個藥品生産企業必須具備與生産該藥品品種相適應的生産廠房、生産設施、質檢力量、檢驗機構和相應的管理制度。

  記者:齊齊哈爾第二制藥廠具備嗎?

  曹永文:應該説具備,不具備國家會發給藥品生産許可證嗎。

  就是這樣一家應該具備完善的檢測機構和成熟的檢測人員的藥廠,在引進了假原料後,在藥品的整個生産過程中都沒有檢測出問題。於是,這批假藥最後瞞天過海,堂而皇之地進入了市場,造成了現在的嚴重後果。目前,涉案藥廠的採購、化驗等相關人員已經被警方採取措施,正在進一步調查取證。

  中國衛生法學會:相關責任我們分兩塊兒,一個是刑事責任,一個是行政責任,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産銷售假藥的,這種假藥足以對人身造成危險的,那麼這種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生産它的總批量的50%,到兩倍以下的這麼一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如果造成死亡的,可能無期徒刑,和死刑,那麼責任人是誰,就是直接責任人,都可以構成這種犯罪,那麼本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它的採購人員,以及相關的企業的領導,法定代表人等等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法律專家指出,製造假藥的單位和個人還將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

  中國衛生法學會 理士 鄧利強:也就是説由於你沒有責任心,沒有道德,不法的這種商販,那麼行政機關規定,它的直接責任人是禁入的,同時這個企業也在五年以內,是不能通過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也就是GMP認證的。

  另外,專家認為,醫療機構作為藥品流通的終端,也有義務儘量把假藥的危害降到最低。

  中國衛生法學會 理士 鄧利強:患者不懂醫,那麼我們希望患者對藥品感覺有些問題,那這方面就晚了/作為醫療機構呢,應該更敏感,出現不良反應,應該及時的報告,特別是出現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應該根據國家的規定,在24小時以內進行報告。

  目前,販賣假輔料的個體商販也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據調查,他偽造了藥品生産的相關手續,才使售假行為最終得逞。

  中國衛生法學會 理士 鄧利強:當然本案中,銷售假藥,我們説那個農民,顯然也是構成犯罪的,他不僅構成這個(售假)犯罪,同時我們看到,背景材料中説,有偽造藥品生産許可證,和藥品註冊證這種情形,這就有可能構成偽造編造,國家公文罪,那麼同樣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如果情節嚴重的,當然是三年以上,十下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假藥風波中的受害者,可以依法索賠,專家建議受害者或其家屬可以向醫院或者藥廠提出人身損害賠償的主張,醫院和藥廠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據了解,我國在2002年新修訂了《藥品管理法》,結合新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理》,相關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完備,製造和銷售假藥危害社會的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目前這起案件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關於這起案件的最新進展,我們還將繼續關注。好,感謝您收看今天的法治在線,再見!

  記者:“購買這些輔料的這些人員應該有辨別能力,是不是這樣的?”

  齊齊哈爾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曹永文:

  “應該對原料、原料的輔料依法進行檢查,而恰恰在檢查過程當中,由於檢驗員的失職和瀆職,把不合格的丙二醇當成真正的丙二醇,而投入了使用。”  

  記者:“為什麼沒有查出來?”  

  曹永文:“這種情況我們目前都不好直接分析。”

責編:復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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