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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勞動標準

  

第四節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內容分類】綜合

  【頒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3.03.24

  【實施日期】2003.03.24

  【發 文 號】勞社廳函〔2003〕177號

  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依法保護職業病患者的合法權益,現就執行該法第53條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職業病防治法》施行前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並已按《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87]衛防字第60號)處理的,原處理辦法不變;《職業病防治法》施行後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應執行《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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