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勞動保險
第六節 關於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內容分類】養老保險
【頒布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頒布日期】1999.02.13
【實施日期】1999.02.13
【發 文 號】勞社部發〔1999〕3號
關於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行業費率調整和1999年以後退休人員計發補貼辦法的確定,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穩步進行,實行報批制度。要兼顧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實現平穩過渡。
二、各省、區、市要結合省級統籌的實施,制定行業費率3-5年調整過渡到省級統籌統一費率的總體規劃。煤炭、銀行、民航企業的過渡期為5年,其他行業企業的過渡期原則上為3年,對移交前執行費率低於11%的企業,過渡期可延長到5年。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分年度的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廳(局)會同財政廳(局)逐年上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經兩部審核同意後,由省、區、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三、從1999年起,行業費率要統一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核定。1999年行業費率的調整標準為:移交前執行費率低於13%的,原則上調整到13%;其中距13%不足1個百分點的,可超過13%,但最多只能提高2個百分點。移交前執行費率高於13%低於20%的,最多只能提高2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20%;其中全省統一費率低於20%的,不能超過全省的統一費率。移交前執行費率高於20%或高於上述全省統一費率的,要適當降低。
四、原行業統籌企業1999年以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省、區、市的辦法執行。在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核定的統籌項目範圍內,對於按照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計發高於按地方計發辦法計發的部分(以下稱待遇差),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90%左右;2000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70%左右;2001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50%左右;2002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30%左右;2003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10%左右;2004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該項補貼。
五、原行業統籌企業1999年以後的退休人員,按省、區、市的辦法計算養老金時,以省、區、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在按原行業統籌辦法計算待遇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以1997年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為準,一次核定後不再變動。
六、從1998年1月1日起,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調整或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移交前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併計算。其中,1998年以前個人帳戶的建帳時間,從行業按國家規定建立個人帳戶之日起計算;職工個人繳費併入個人帳戶的時間,原則上按地方規定執行。
七、各省、區、市報送行業費率調整方案,要按行業分別提出調整意見,其內容包括:地方現行費率,移交前行業執行費率,擬報批的行業費率(詳見附表)。1999年調整行業費率的方案和1999年以後退休人員計發補貼的辦法,應于3月10日之前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從1月1日起開始實施。2000年以後的行業費率調整方案,應于上年的11月份報批。
八、原行業統籌企業費率調整和5年內退休人員計發補貼辦法的確定,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省、區、市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抓緊做好調整方案的擬定和上報工作,未經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核同意,一律不得擅自調整行業費率;行業費率調整方案一經兩部審核同意,不得隨意變動。各地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強與行業企業的協商,精心組織實施,對實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報告。
責編:趙文 來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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