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觀眾朋友,各位網友,大家好,這裡是中國網絡電視臺,我是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經濟與法》欄目主持人陳小雨。
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經濟與法》欄目是一檔“用案例説話”,以“捍衛市場秩序,守護百姓財富”,“推進中國市場經濟規範進程”為宗旨的專業法制欄目。我們播出時間是首播:週一至週五20:00,重播:次日15:40。同時我們每週四下午兩點到兩點四十將會在中國網絡電視臺和各位網友面對面,同時邀請各個行業的專業律師與您進行溝通。如果您有什麼法律方面的問題的話,可以直接進入到我們的官方網站,網址是http://cctv.cntv.cn/lm/jingjiyufa/index.shtml。
主持人:今天來到演播室的兩位嘉賓,一位是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經濟與法》欄目的主編楊青,另外一位是中國經貿大學法學院的副教授馬特,歡迎兩位的光臨。這個節目主要是為觀眾解答法律方面的問題,問題主要來自於三方面,一方面來自於我們的主編《經濟與法》欄目老楊博客有的網友發來的問題,還有就是《經濟與法》欄目《有法大家幫》觀眾朋友提出的問題,還有來自中央電視臺《經濟與法》觀眾來信,還有熱線電話等等。
主持人:下面來為第一位網友解答問題,這位網友説,三年前,我跟隔壁鄰居朋友借了兩萬塊錢,他寫了一張兩萬元錢借條給我,從此跑了,我到老家找他,找不到,起訴他,一致不露面,他一直躲起來該怎麼辦?法院找不到他,我該怎麼找到他,難道不能在網上通緝他,如果這樣,可以想朋友借錢,寫完借條逃之夭夭,逃到別的城市,法院沒有辦法,兩萬塊錢,我很多錢才攢到,我該怎麼辦,福建省福安市賽歧法院的人説要等他回來,可是已經三年了,他一輩子不回來,我的錢不就沒了,您説怎麼辦?像他這種情況。
楊青:他這個説法不對,沒有必要等三年,網友提出問題看,主要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一個訴訟時效問題,還有法院送達程序問題,法院送達程序,一般的來講有這麼幾種,機構送達,法院送答,民事送答,一般直接送答的形式,應該傳條、起訴書、一審普遍程序合議庭人員告知通知書,帶這些東西直接到當事人住所。登記機關註冊地,一般為法人主要辦公機構,這樣的機構送達。
楊青:自然人在住所,住所跟長期居住地不一致,到經常居住地送達,一般直接送達形式是這樣。這個案子涉及的主要還是找不到人,其實找不到人,完全可以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只不過公告送達的形式,時間上比較長一點,程序上比較複雜一點。
主持人:您説公告送達怎麼送達?
楊青:比如説法院向人民法院報諸如此類報紙進行公告,按照法律規定必須留出60天以上的時間為給當事人準備開庭和答辯的時間,這樣的話,即便到期不來開庭,不影響法院的審理和判決,依然可以缺席審理,當事人不到庭可以做出缺席判決,做出缺席判決之後,對判決書依然可以採取這種公告送達的形式,到了上訴期,不上訴,這個判決就發生了法律效力,依然可以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是沒有問題的。
主持人:但是有一個問題,根本找不到人,法院即便判了以後,是不是也存在找不著人的問題?
馬特:這個問題,就是剛才楊老師説的,可以用公告的方式,説白了,沒法找到特定人,沒法把這個東西給你本人,但是只要在媒體上一公告,不管看到看不到,只要公告了,到兩個月公告期,不管被告看到沒看到,推定你看到了,這個時候不來參加訴訟,缺席審判。
楊青:法院應該完成一個程序,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馬特:應該不知道,不知道是你的問題。
主持人:法院已經判了,依然找不到人,執行起來沒有辦法執行,怎麼辦?
馬特:法院找財産,通過廣告送達,判決書生效,如果被告還是找不到,能找到他的財産,他留了一棟房子,或者留下其它一些寄存在親戚手裏動産、財産,能找到財産可以拿生效判決書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把財産查封、凍結。
楊青:可以想法院申請訴訟財産保全,這個時候更好,經過了公告,一審判決,二審判決,等到被告覺得這個事情不太好的時候,他有可能會規避法律轉移財産,所以説這個時候搞向人民法院提速訴訟,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産保全,把它的資産進行查封、凍結,到判決生效以後,判決有效執行。
主持人:他一無所有,既沒有財産,也沒有房産,人找不到,怎麼辦?
楊青:這個不意味著是一紙廢紙,《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即便執行沒有找到被執行人,或者沒有找到執行財産,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恢復能力恢復執行。作為本案債權人可以通過你的渠道,既然有債權債務關係在法律上,現實生活當中肯定還是有一定數值程度,所以説有一定了解,這樣的話有義務查他相應的資産,在哪有房産、存款,甚至有股權,都是可以查封,發現可供執行資産,有權利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信息,人民法院得到相應提供資産信息,他也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也是一種方法。
主持人:會不會還存在這種情況,你們説的這些前提之下,這個人依然不出現,有家人存在的話,是不是法院可以對他的家人進行強制執行,沒有財産的情況下。
馬特:債務關係,誰是欠債主體,誰是相對人,找欠債的人清償,家庭的人行不行,涉及到共同財産和夫妻共同財産,如果家庭成員確實在他的名下有共同財産,這種情況下可以把家庭共同財産和夫妻共同財産當中,把他個人的部分拿出來進行執行,進行還債,但是共同財産本身,對於個人債務來講,只能是拿他屬於個人的部分,不能拿別人的錢抵償,自己的債必須自己清償,傳統説父債子嘗,現代社會沒有父債,共同主體,除非繼承遺産,這種關係有財産償還,但是父和子、夫和妻歸根到底是兩個人,不能拿其中一個人找到另外一個人,雖然有親屬關係,但是是兩個主體。
主持人:這位網友説了,已經三年了,還不見蹤影,怎麼辦?
楊青: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這種公告送達的形式,把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下來,法院的判決一旦生效,終生有效,不牽扯到訴訟時效的問題,什麼覺得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有可供執行的資産恢復執行。
楊青:我前段時間在上海高院出差,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顧院長,他們嘗試打老賴,高消費,坐飛機,幾星級酒店住宿、吃飯,這些強制措施,下一步都是規避法律執行被執行人一種有效舉措。
馬特:我補充一句,還是要儘快地去起訴,起訴在程序上法院可以立案,民事訴訟法對於起訴當中有要求,必須有明確被告,有明確被告,不是必須把被告找到,而是有它明確姓名、住址、身份、戶籍。
楊青:有明確的主體。
馬特:有明確的信息就行,不要求把人弄到,人跑了,有明確信息,證據確鑿可以起訴,構成被告已經很明確,法院立案庭應該予以立案,沒法送達,通過公告方式送達,缺席審判進行審判,找到財産,把財産進行強制執行。
主持人:剛才馬老師説道一個證據問題,網友説只有一個證據借條,借條能作為法律依據到法院起訴嗎?
楊青:這是最重要法律依據,到人民法院起訴對他來講有兩個條件,第一,有明確主體、被告;第二,有明確訴訟請求,借條就是支持訴訟請求的最好證據,而且借條是單一性,無非就是一個借貸關係,和欠條不一樣,欠條的話這裡法律關係相對複雜一些,欠條得有因由,得有因果關係,因什麼而欠,我給你送一台手機,當時沒有對價,寫四千元欠條,還是什麼原因構成。借條就是很簡單的法律關係。
馬特:欠條非常複雜,有些原因打欠條,法律未必保護,賭博欠賭債,昨天晚上打麻將輸了兩萬元,賭債打欠條,法律不保護,不法原因法律不保護,借條是書證,法律效力非常高,高於證人證言,一般物證,因為白紙黑字,非常高的效力。
主持人:這位網友書證非常確鑿,可以作為法律依據到法院起訴借錢的人。
楊青:其實這個網友還有一個問題,三年訴訟時效,這是一個很大問題,訴訟時效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兩年訴訟時間,當你的權利受到侵害,兩年之內應該開始主張,如果不主張,像剛才這個網友三年時間,得有證據能夠證明,在三年期間的量,從你給他出具借條次日起兩年之內,曾經主張過權利,口頭協議生效沒有問題,但是現在在民事案件當中,很多這種情況,真的到法庭上,被告人説沒有向我要過錢,有什麼證據能夠證明,向我主張過這個民事權利,如果説有證據證明,比如説郵寄、電報,包括現在一些短信,都可以作為證據的組成部分,可以使用。哪怕三年、十年,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你的訴訟時效一直處於重復終端狀態,勝訴概率還是很高。但是三年並不等於沒有訴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受理,但是受理並不意味著勝訴,訴訟時效已經喪失了,要承擔敗訴可能性。如果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三年期間到兩年之內沒有向被告主張過這個權利,就敗訴了。不是可能性的問題。
主持人:如果三年期間超過兩年,一直不停地催他繳款,要有白紙黑字。
楊青:這個又複雜了。
馬特:最多不超過20年,只要不中斷。
楊青:説得細一點,三年基礎上,對方不疑義,三年內達成還款協議,沒有問題。現在問題是到了三年期間,超過兩年之後,又去主張,兩年之內並沒有主張,法律規定法定訴訟時效時間內,並沒有向當事人主張這個權利,而是三年時間主張,這個時候對方當事人認可以,不認沒有用,這是單方的表示,這是很關鍵的問題。
主持人:這一點很重要,對方要承認有債務關係,三年之內,兩年之內。
楊青:承認有債務關係不行,還要達成和議。
馬特:時效界滿,債務人願意還款,或者用事實履行,這個表示有效,不能再反悔。但是一旦過了時效,權利能不能受到保護,最終能不能實現比較懸,最好的方法,一旦有民事糾紛、債務關係,一定要儘快起訴,一定要積極地去行使自己的權利。
主持人:這位網友一定要記好了,時間雖然已經過去了,但是你有沒有一直在追訴債務很重要。
楊青:他剛才説向法院主張權利,通過起訴,法院沒有辦法,這些證據也可以作為主張這筆債權有效證據,按照法律規定自然人向法院起訴,拿身份證複印件,第二是起訴書,第三是借據,立案庭開案件受理訴訟書,有標底,找不到人,撤了,但是已經證據對這筆債權主張權利,如果説的完全屬實,這筆證據是重要組成部分。
馬特:不光向當事人主張,向法院起訴,被告人、債務人自然承認,都可以構成中斷事由。
主持人:這些都是證據。
馬特:對。
主持人:第二個問題,黃女士説,我家的房屋當年出25元修建,現在準備賣掉,價值大約60萬元已經升值,現在家裏有母親和兩個哥哥,不知道如何分配,麻煩二位幫幫忙、支招。
馬特:首先問題確定房屋産權,確權,確權怎麼確?當然這裡頭不能説我當時修房子,出了25萬,這個房子就是我的,不能那麼簡單,因為一個房子要蓋起來,最主要還不是出資問題,首先是地的問題,地是誰的,因為網友提的問題並沒有明確,到底是農村宅基地還是城市裏國有什麼地,這個地很關鍵,如果你自己的地,自己出資蓋的房子,這個房子肯定是你的,如果是父母的地,或者家庭的共同財産地,我是那個時候經濟條件比較好,出了一筆錢蓋房子,這種情況下,你出錢了,別的家庭成員也出力,有的出錢,有的出工,有的出料,這個地屬於家庭共有財産土地,這種情況下蓋房確權應該認定家庭共有財産,家庭共有財産怎麼分割,如果對分割沒有約定份額,共有財産如果份額,應該分家析産,原則上所有家庭成員應當平均分配,這個無權財産是平均分配,但是我出了25萬怎麼辦,這25萬怎麼要回來,這個是認定當時意思是什麼,當時為什麼給他25萬,如果當時説自願贈予這個家庭,家庭條件比較好,為其他成員做出犧牲,有錢,回報家庭,當年行為當中能夠判斷出來有增予意思,只能作為共有人大家平分,25萬不能要。如果認定出來當年不是白給這個家庭成員,只是比較有錢,暫時週轉一下,出資蓋了這個房子,這種情況下,認定為融資借貸關係,這種情況下,産權大家平分完之後,25萬出資可以認定為借貸,可以還本付息。這個比較複雜了,必須得認定當時是什麼樣的目的去給25萬。
楊青:看當時出於什麼樣的意思出資25萬,出資25萬一定有前提。
馬特:對,為什麼出。
楊青:基本上三種可能,第一種可能贈予,我有錢,出資。第二種可能可能25萬蓋不起來,你們出力,或者出車運料,我只是出資,我不在老家。還有一種借貸關係,借貸主體不是特定哪個人,房屋共有人,現在住宅比較清晰,有共有份額,過去比較麻煩,一個家族沒有共有,按人頭來,這個可能性也存在。看源頭出錢的前提,雖然沒有合同,畢竟是一家人,意思表示清楚,大家原來有基礎情況,解決這個問題還是有方法,如果借貸關係,那就是馬老師説把錢先還我,剩下錢賣了以後怎麼分配,剩餘這部分,如果贈予,這個錢對價以後,不存在往回要問題,無非大家怎麼分配問題。
主持人:家庭成員之間互相協商問題,如果協商不成怎麼辦。
楊青:訴訟。
馬特:確權。2007年《物權法》專門規定了確認無權之訴,這個房子到底是誰,我個人還是家庭共有,怎麼分利益,法院查明證據,查明當時誰出了多大貢獻,查明當時意思是什麼,然後做出一個判決,確定産權,有一個確權之訴。
楊青:這個還要分兩塊説,現在有幾種形式,像馬老師一開始提到,牽扯到什麼問題,如果集體土地,宅基地上,這個比較麻煩了,為什麼,哪怕提高約定,這個事情給小雨了,這個房子是你的,但是事實上來講宅基地不是每個人都有,小雨在中央電視臺工作好幾年,根本不是這個村的農民,戶口不在這裡,根本不享有國家規定享有宅基地規則,即使父親説給你了,沒有用。
馬特:宅基地不能賣,本集體內部進行轉讓,轉讓給村外的人違法交易。
楊青:不構成有權利人主體條件。
主持人:必須戶口在宅基地上,才有權分。
馬特:原則上必須這個村集體成員才有權利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其它的如果通過繼承方式,我們也是認可宅基地可以作為繼承的個體,可以繼承取得。轉讓、買賣、交易,法律明確規定,只在本集體內部成員才可以購買宅基地,外部人員購買就是小産權房,就麻煩了。
主持人:如果是宅基地,訴訟法律,法律也支持。
楊青:如果宅基地,法院不可能支持宅基地房産歸你所有,即便有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主持人:這個問題很清楚了,看下一個問題,我是河南洛陽一名女孩,我的感情遇到困難,不知道該怎麼辦,我愛上了一個有家庭的人,我們的感情也很好,兩個人也很默契,但是我現在過得很害怕、很迷茫,我知道在法律上我們是違法的,我現在確實離不開他,我想在法律上有一個保障,他也答應過我離婚,他説要挺幾年,我該相信他嗎?我已經做過一次流産了,現在又懷孕了,該怎麼辦呢?他給我了一些保證書,這些保證書都有用嗎?我現在很難,不知道該怎麼辦?我特別希望《有法大家幫》來幫我,如果保證書寫了我想要的,最後沒有做到,這些保證書有作用嗎?
楊青:看保證書內容。
主持人:保證婚姻,或者財産。
馬特:如果感情保證一定沒有法律效益。
主持人:法律不給予保護。
馬特:法律調整財産關係、人身關係,只是人的行為,承諾將來離婚,愛你一輩子,海枯石爛,只是表達,法律上沒有任何約束力,沒法約束執行,起訴到法院,説法警執行,沒法弄,愛情保證,如果純粹是感情保證,只是感情表達,法律上沒有意義,除非涉及到具體的財産,比方説我去贈予給你財産,或者我為你貸款提供擔保,或者是其它的這種利益給予,除非是這種涉及到財産上合同,這是真正形成法律關係,才會受到法律保護。
楊青:這得分開説,《經濟與法》前段時間説過,作為丈夫,跟這個案子基本上一樣,我就把我家庭財産一套房子保證承諾給你了。
主持人:並且寫了書面。
楊青:但是這裡面牽扯到什麼問題,我這個房子可能並不完全是我個人的,因為牽扯到共同財産,這樣的話,婚內的妻子就向小三主張闔同無效,返還財産,賠償損失,而且這個案子得到法律支持,法律上沒有運用,因為這個財産是夫妻共有財産,沒有經過共有人同意,單獨處置這個財産,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馬特:這種對財産處分、贈予構成法律問題,純粹感情根本不是法律問題,這是感情關係,涉及到財産處分,變成法律問題,在法律上可以討論到底受不受法律保護,到底有效還是無效,當然這涉及到對婚外情的贈予的問題,如果是共有問題,肯定是剛才楊老師所説的,共有財産擅自處分,法律上無權處分,未經共有人同意無權處分,這是無效行為。個人財産能不能給第三者,行不行?法律和道德上也有爭論。2001年的時候,在四川廬州有一個很轟動的案子,贈給二奶,全國討論很激烈,一個人臨死了,寫了財産留給某女士,沒留給原配,從廬州中院一直打到一審、二審,違法公序良俗,也有公共利益、公共道德,這是對第三者贈予,違背了社會功德,所以宣告無效,當然這個無效之後,在全國爭議比較大,有些輿論,包括專家認為個人財産,本身是個人的,不應該限制,有些人認為公共道德,贈予給慈善,贈予給第三者確實需要探討。
楊青:這種案例將來越來越少,隨著《物權法》實施,國家財産、集體財産、公民個人財産,現在都在一個平等線上,所以説個人的財産絕對要受法律保護,這是第一。第二,個人完全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處分自己的財産,所以一般來講,像這種案例,像馬老師剛才説的,我處置的財産完全是我個人的,我贈予給誰我自己意思表示就可以,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第三人利益。
馬特:沒有受欺詐、脅迫。
楊青:當然財産前提是合法取得。
主持人:下面這個問題,苗女士説,我父親去世了,留下遺囑讓我繼承他名下的房産,但是我的繼母還住在房子裏,她説房子是婚後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産,不同意讓我繼承,請問我怎麼才能繼承父親遺産,需要辦什麼手續?父親意願讓她繼承,繼母不讓她繼承。
楊青:主要看父親意願怎麼表示行為,這個最關鍵。
主持人:留下遺囑。
楊青:留下遺囑,婚後買的,夫妻雙方沒有約定,視為夫妻共同財産,如果共同財産,做出這樣的遺囑,作為他父親的這一部分至少50%,如果對房屋共有份額沒有特殊約定的話,應該是50%,如果有約定是按照約定,有的是現在越來越規範了,很多房産證可以約定,比如小雨父親這套房子,丈夫70%,妻子30%,有約定可以,沒有約定,可以按照50%他父親意願贈予給他,他父親現在愛人,婚內妻子沒有權,一種遺囑繼承,一種法定繼承,有了遺囑繼承,沒有必要按照法定繼承。前提遺囑要有效。
馬特:涉及到共有財産無效,先把共同財産分割,分割成父親名下個人份額,可以繼承。
主持人:她問到手續問題,訴諸法律得先分家析産。
馬特:對,先分家析産然後繼承。
楊青:要分家析産,先搞確認之訴,生效之後,分家析産之後,和繼母和平S解決這個問題,一般六個月,時間比較麻煩。司法實踐當中,碰到這種情況,一訴多求,一個訴訟當中多個訴訟請求,一次性確認完,現實生活比較實際。
主持人:網友問題,我和我的女朋友分手了,分手之前,她懷孕了,她告訴我,把他打掉了,最後還是把孩子生下來,前幾天才知道,小孩已經兩歲多了,她沒有向我要求什麼,她自己撫養他,法律上我應該對小孩有什麼義務?
楊青:如果孩子的母親不向你主張權利沒有問題,只要主張權利,按照《婚姻法》規定肯定有撫養義務,即便他母親要自己撫養,如果孩子母親向他主張權利,一定有義務給撫養費,《婚姻法有明確規定,毋庸置疑。她本身背著你生孩子,又不管你要撫養費。不給可不可以,當然可以。
馬特:他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尤其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義務本身是法定義務,就算當事人不要,並不意味著這個義務沒有了,只是不行使權利,私人權利是個人權利,民不舉官不辦,不能因為不要了,沒有義務,什麼時候想要,孩子大了,確實需要錢,欠我撫養費,得給我,撫養費是法定義務只要對方主張,應當去承擔法定撫養費的支付義務,因為我們的《婚姻法》是這麼規定的,雖然沒有結婚,跟孩子沒有關係,你結婚沒結婚是你們兩個人的事。
楊青:法律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等地位,都有撫養義務。
馬特:傳統習俗上,非婚生子女是私生子,不是我們家人,絕對是歧視。未來繼承權都有,跟你姓有權利,男方死了,我有權繼承你的財産。
楊青: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樣權利,記住這一點,所有問題迎刃而解。
主持人:河北省廊坊網友説,我哥慢性肺心病,在就診之後注射安定,導致死亡,安定是慎用藥,他們賠償三萬和報銷醫藥費用,我不同意,不知道該怎麼辦,現在很迷茫,請兩位專家指點迷津。
楊青:這個問題很複雜,構成不構成醫療事故,醫院願意賠錢,並不等於構成醫療事故。
主持人:是不是表示醫院表示因為用藥造成後果?
楊青:並不等於法律規定,醫院認可當然可以,如果醫院不認可,首先應該有醫療鑒定結論,鑒定這個構成了幾級醫療事故,必須有醫療事故等級鑒定,拿著這個東西等於有法律依據。現在沒有依據。安定這種藥,使用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在我印象當中應該通知被使用人,如果被使用人身體狀況、自理能力不足以處於完全清醒正常狀態,那麼也要徵得使用人家屬的同意,屬於慎用藥品,具備這樣條件才能給患者使用,不是開了就用。
主持人:醫生開了以後,有家屬簽字就確認了。
馬特:這個問題非常複雜,僅僅網友兩句話無法判斷醫院到底有沒有責任,因為我們都不是醫療專家,很難做出判斷。
主持人:有一個前提,醫院同意賠償3萬元和報銷醫療費用,同意是不是意味著承認是因為慎用藥導致死亡。
馬特:不一定,醫院説確實死了,醫院説基於人道考慮,畢竟死在我們醫院,沒有救好,但是這個得病了,不知而身亡,並不意味著有過錯,醫院説不要醫藥費包括給3萬元,作為撫恤金,出於人道考慮,社會維穩,和諧社會,願意自己吃虧,不承認錯誤。
主持人:所以要看醫院怎麼認定。
楊青:醫院給三萬元無非是補償,不是賠償,記住補償和賠償,法律關係不一樣,賠償有過錯必須賠,補償像馬老師剛才説的情況概率存在。醫院還有因為對醫院聲譽影響,影響盈利,很多醫院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為了穩定,補償三萬元錢,並不意味著醫院在法律上有過錯責任。我剛才説了,人身死亡以後,醫療事故等級鑒定還是非常重要。
馬特:醫療事故鑒定,現在是這樣,原來我們國務院有一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那個要求醫療損害賠償的話,有一個前置程序必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以前90年代,很多醫療糾紛案件,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必須醫療事故委員會鑒定,後來導致醫患問題比較嚴重。2009年侵權法,對醫療損害責任做了這麼一個規定,只要你能證明醫務人員,醫生和護士和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有過錯,那麼他就應當承擔責任,不是把醫療事故鑒定作為一個前置程序了,只要認為是有過錯,導致家屬死亡,包括受傷了,我就可以到醫院起訴,這個起訴沒有問題,起訴法院是必須要受理,但是問題在哪兒呢?像剛才楊老師説的一樣,證據很難拿到,因為判斷醫院有沒有過錯,怎麼判斷,你説安定是慎用藥,不是禁用藥,沒有違法用藥,緊急狀況下不用這個藥危險,兩害相全取其輕,用這個藥沒有救好,並不意味著醫院有過錯,過錯判斷,一般普通人包括法官很難判斷,舉證上必須有醫療方面專家證人或者法醫做鑒定,還是作為證據意義上需要一個醫療事故鑒定,這個鑒定就是鑒定到底醫院的搶救和診療措施是不是有過錯,這個具體判斷有很多很詳細的標準,這個也不是一般人所能夠解決的,非常專業化,比方説通知告知的義務,我用這個藥到底是不是履行了告知義務,有沒有徵得當事人同意。因為侵權法規定,採取手術和特殊診療必須告知並書面同意,沒有書面同意有過錯,能認定。還有光告知也不行,告知完之後,盡到合理診療義務,告知説明,書面同意,還有一個合理診療的説明,不是告知你了,你告知我了,這個東西到底該不該用,是不是符合診療規範,是不是盡到一個醫德高尚、技術精神的專家所能夠盡到的標準,如果達不到這個標準沒有合理,達到這個標準才是合理,這個東西一般老百姓判斷不了,法官也很難判斷,必須是專家,專門進行醫療方面證據鑒定,所以打官司可以起訴,起訴沒有問題,證據很難找。
楊青:現在好在哪兒?按照現在新的司法解釋,在醫療事故當中,醫療糾紛案件當中,舉證倒置,這是對弱勢群體非常好福音,有政局證明在醫療機構進行診療,並且進行手術,可能到醫院複印病例都複印不了,沒有病例沒有辦法主張權利,有什麼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責任,有了這些東西可以舉證倒置。有了這些證據以後,向法院主張權利,提起訴訟之後,剩下的證據,要由醫院來主張了,如果醫院不能拿出有效的證據能夠證明,在他的人身死亡當中沒有過錯責任,程序合法,實體沒有問題的話,必須有這些證據支持,拿不出沒有過錯證據預示著面對賠償,這是福音,新的司法解釋給廣大弱勢群體帶來福音。
主持人:楊老師解釋得非常好,馬老師從另外一個角度,從正面的角度,您從反面角度給網友指點迷津。下面看這個問題,西藏拉薩市網友説,您好,我父親在南充市高坪區東觀鎮郵政支局上班,31年,現在59歲,兩年前單位無顧叫停,不讓他上班,沒有一分錢賠償,沒有買過養老保險,市政府找過領導,告上法院沒有任何結果,甚至不承認多年勞動關係,請問現在該怎麼辦,難道中國的法律拿當官沒有辦法嗎?提出這樣質疑,現在該怎麼辦?
楊青:其實這個很簡單,郵政局能夠證明,他工作了30年了。
主持人:31年。
楊青:其實很簡單,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成立,不是30天時間,怎麼爭取,30多年時間,肯定要領工資,要從銀行劃款,而且要在那兒工作,還曾經工作過很多同事,這些證據都足以支持,你跟這個用人單位形成事實上勞動關係,沒有問題,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用工在一個月之內應該簽定勞動合同,不簽定勞動合同,視為實際勞動合同已經成立,而且一年時間不簽,按照法律規定,還可以要求主張兩倍權利,這個沒有問題。
楊青:第二,保險問題,保險問題肯定要補交,這個沒有問題。再就是程序上的問題,第一,可以協商,協商不成怎麼辦,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接到勞動仲裁次日起15天之內,到人民法院,對仲裁結果不服,15天之內向人民法院對勞動制裁結果提起訴訟,甚至對一審不服,二審程序可以走。沒有問題。
馬特:這個案件不用扯到悲觀失望,這個問題新勞動法明確規定,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單位必須簽書面勞動合同,不簽勞動合同,用工關係開始起,勞動關係成立,必須交五險一金,非常簡單,無論勞動仲裁委還是法院,包括法律援助,任何一個法院肯定按照法律,如果司法腐敗,法律規定不清可能腐敗,白紙黑字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問題,非常簡單明快,完全可以主張權利。
主持人:西藏網友沒有走正常渠道。
馬特:他可能想著有些偏差,沒有按照合法渠道,勞動仲裁,仲裁為了保護,因為仲裁更簡單、更廉價。
楊青:按照法律規定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天之內申請勞動仲裁。
主持人:還有限制,超過60天。
楊青:勞動仲裁委員會如果裁駁,可以想人民法院起訴,這是兩層法律保護手段。他被單位辭掉已經很長時間,可以要求單位,勞動仲裁申請裏面,一個仲裁可以有N個請求,其中一個請求可以要求恢復自己的勞動關係,為什麼這麼講?因為長期不跟我簽定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預示著已經跟我簽定了長期勞動合同。所以我有兩個選擇,第一,如果願意去工作,還有權利要求你必須安排工作、恢復工作。第二,現在不想回去工作,還得按照法律規定給我補,每年還得加一個月。
馬特:31年已經構成無固定期限,已經連續工作31年,可以要求終身養老,根本不能再裁員,勞動合同法白紙黑字。
楊青:最重要連續工作31年。
馬特:證據很明確,法律關係很簡單,老百姓拿著法律該仲裁仲裁,該起訴起訴,該申請法律援助,有律師有法律援助,這些程序完全可以解決這些問題,沒有任何差異,不採取正規渠道,找人,找什麼官員、上訪、信訪,他不了解情況,不懂法律,沒法解決,所以反而倒覺得政府不去給我解決,實際上沒有找對渠道,這個找對渠道非常簡單,這個沒有任何爭議。
主持人:再看下面這個問題,兩位老師已經給西藏的網友指了一條明道,老楊博客裏的一個CNTV網友給楊老師留言,您好,楊老師,我爸爸好不容易攢了一些錢,卻被一張借款擔保借條給騙了,我爸爸朋友帶了一朋友向我爸爸借錢,這位朋友借條上做了擔保,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由他承擔,借款人到期沒有還款,催了很多次沒有還,法院判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去公安局自首,説自己借了很多錢沒法換以非法集資抓起來,法院説擔保人承擔30%責任,由民事變成刑事,是這麼回事嗎?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挽回餘地,我該怎麼辦?借款人借到我們錢,第三天把一半錢打給擔保人姐夫,案子中有什麼用,可以説他們聯合詐騙嗎?
楊青:可能性存在,網友提供有限信息分析,可能性存在,我來給你擔保,你借給馬老師多少錢,事實上最後我跟擔保人一塊合夥詐騙,可能性不能排除。債務人已經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説明不止單筆,肯定是慣犯,至於有一部分錢打給他姐夫,作為他來講是不是刑事案件受害人,他的姐夫和擔保人是否構成單比對價的合夥詐騙,可以在這個基礎上向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線索,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對款的走向,包括債務人現在已經被公安機關抓起來,採取強制措施,這樣通過他的筆錄和其它證據能夠證明,他們之間存在這種債務,公安機關也可以採取強制措施,這個沒有問題,從民事角度講,被追究刑事責任並不以為正不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
主持人:這個人可以主張權利。
楊青:沒有問題。
主持人:即便這個人犯了刑事。
楊青:因為別的案子牽扯進去。如果公安機關把他作為共同詐騙數額,還是要先刑事後民事,刑事案件終結之後主張民事訴訟更合適。
馬特:如果走刑事確實程序更繁瑣一些,刑事比較好,以追贓的方式把錢追回來,只要提供線索,這個錢是刑事責任,不是你去追錢,公安精偵部門把贓款、贓物進行追贓,對被害人進行分配。走民事訴訟,刑事責任不應該影響民事權利主張。這是兩個不同層次法律保護,不是刑事解決,民事不用賠。
主持人:在他的理解是借他們錢的人為了逃避民事案件,然後自首,這事變成了刑事案件。
馬特:他自己把自己給告了,變成刑事案件,不賠錢,顯然鑽法律漏洞,故意把沒有性質嚴重弄成嚴重,走民事案件,民事訴訟保護其實更簡單,民事訴訟欠債還錢,欠了我錢,按照合同還本付息,高利貸有問題,不是完全無效,超過當時法定利率4倍以上不予保護,4倍以內有效。
楊青:民間借貸不超過當時借款的時候,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受保護,但是這裡面是這樣,現在很多民間借貸,這個問題和現在提出問題扯得有點遠,現在民間借貸約定5分6分,司法實踐並不等於超出法律約定,把約定全部無效,超出無效部分不保護,沒有超出這一部分仍然有效。但是這個案子還是交待情況不是特別清晰,因為借完錢以後,債務人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抓起來,不應該這樣,説明債務人刑事犯罪構成,並不等於刑事案件投案構成刑事案件,不投案不構成刑事案件,不是這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不能插手經濟糾紛,報案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一定是具備了一個條件,這個條件就是這是刑事案件,構成了公安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偵查權主體條件案件情況,不是他説的那麼簡單。
馬特:飛機按民事解決按照民事解決,不應該動用公共資源解決民事糾紛。
主持人:這個問題比較明確了,再來看一個問題,還有一位《經濟與法》老楊博客的網友給楊老師留言説,我遇到一起勞動經濟糾紛,原告是居委會的原告,被告是居委會,居委會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每個月支付工資低於當地勞動部門規定最低工資標準,該員工是一名殘疾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肢體四級殘疾證》,被居委會無故傑出勞動關係,成了社會弱勢群體零收入群體,居委會適用《中國勞動合同法》?本人誠摯請求楊老師幫我回答,再次表示衷心的感謝。
楊青:這個問題跟剛才問題差不多,特殊性居委會是不是具備主體資格,不具備主體資格條件,居委會上述就是辦公處,具備法人資格,可以把辦事處和居委會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作為共同主體申請仲裁。
馬特:這個問題確實是目前司法事務當中,這是主體資格問題,怎麼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因為這裡頭有一個立法漏洞,漏洞在哪兒,村委會、居委會在憲法當中有規定,規定基層群眾自製組織,但是憲法上有規定,民事法律、勞動合同法律,對基層群眾資質組織沒有提到,一般提的都是公司、合夥、個體工商戶,不提兩會:村委會、居委會。算不算民辦非企業單位,還不能定義成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指的是民辦NGO,一些慈善組織,一些非營利性的這種民間社團,這個居委會、村委會是憲法上有法律地位,第二條沒有明説,法律上確實構成了法律漏洞,結果導致在各地法院判決的時候,確實客觀存在這種狀況,居委會、村委會選舉出來的工作人員不是勞動關係,我推選村委會主任,那個就是選舉出來,雇一個人從事清掃工作,這個是不是在現在目前各地判決有不同判的。有的地方認為不應該適用勞動合同關係,勞務關係進行決定,有的就是當成一個勞動關係解決,目前是比較混亂的一個問題,但是實際上當成勞動關係,解釋成勞動關係,沒有問題。
楊青:對於員工更有好處。
馬特:沒有問題在哪兒,第二條,網友懂一定法律,他列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為有人單位,用人單位前面列舉了有一個等字,沒列舉的,等字包含在其中,居委會、村委會只要用人也是用人,當然是用人單位,不是單位用人是什麼用人,又不是個人永遠,法官完全可以把等字解釋成包含居委會、村委會,糾紛解決了,這是法官自由裁量,不這麼解釋,沒有辦法。我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包括全國人大法工會通過立法解釋,這個漏洞列舉,補上,沒有任何爭議,只要用人單位就是用人單位。
主持人:看來懂一點法律知識還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時間關係,今天的話題就探討到這兒,其實通過主持今天的節目,我有一點感受,法律的事其實就是我們身邊的事,如果我們懂得一點法律方面的知識,我們在做事的時候有一定行為準則,非常感謝二位老師來到演播室和網友面對面溝通,同時非常感謝各位網友、觀眾收看,下周同一時再見。
來源:央視網
更新時間:2012年05月10日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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