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市場中涉及到勞資協議的一個問題:當自由球星A接近退役時,他想為球隊B效力,球隊B只能提供中産合同,但雙方都認為球星A的價值超過中産合同時,這時候以前的薪金漏洞就發揮了作用:增加合同的年限。比如中産合同是500萬,年漲幅為8%,原合同4年2240萬,但球隊B給出了5年2900萬的中産合同。這樣,球星A打完4個賽季後便退役,但是在第5個賽季還可以繼續領薪水,所以實際上球隊B和球星A簽約的是4年2900萬,球隊B的做法就屬於違規操作。
新的勞資條款利用了“36歲規則”彌補了這一漏洞,“36歲規則”規定:當一名球員簽約一份大於4年的長期合同,在合同結束時,如果該球員的年齡超過36周歲,那麼此份合同將被認為符合“36歲規則”。
比如説球員A和球隊B簽訂了一份5年2900萬合同,年漲幅為8%,最後一年他的工資就是660萬,由於這份合同符合“36歲規則”,那麼根據規定,在計算工資帽時,最後一年年薪將按照工資比例分配到前4年之中:
賽季 |
實際支付工資 |
工資帽分配金額 |
工資帽計算金額 |
1 |
5000000 |
1,473,214 |
6,473,214 |
2 |
5400000 |
1,591,071 |
6,991,071 |
3 |
5800000 |
1,708,929 |
7,508,929 |
4 |
6200000 |
1,826,786 |
8,026,786 |
5 |
6600000 |
|
0 |
合計 |
29000000 |
|
29,000,000 |
所以,儘管在第五年時該球員仍然拿到了660萬美元年薪,但在計算工資帽時這一數據卻是0,這個賽季就被稱作“零年”,因為這660萬美元平均分配到了前4個賽季。這樣一來就引出了一個新問題:第一個賽季中,球員年薪在計算工資帽時達到647.3萬美元,超過中産特例首年的500萬。所以如果該球隊用中産特例簽約球員的話,這份合同就不能成立。於是合同只能調整為:
賽季 |
實際支付工資 |
工資帽分配金額 |
工資帽計算金額 |
1 |
3,862,069 |
1,137,931 |
5,000,000 |
2 |
4,171,034 |
1,228,966 |
5,400,000 |
3 |
4,480,000 |
1,320,000 |
5,800,000 |
4 |
4,788,966 |
1,411,034 |
6,200,000 |
5 |
5,097,932 |
0 |
0 |
合計 |
22400000 |
|
22400000 |
可以看出,調整後的合同首年實際工資只有386.2萬,但在計算工資帽時卻是500萬,這就符合了中産特例,5年合同實際總金額等於4年合同,彌補了延長合同來給予球員更多薪金的漏洞。
不過如果球員退役的時間有變時,“36歲規則”則還要做出調整,在“零年”之前的兩個賽季,工資帽又將被重新計算。以上份合同為例,合同還剩3年時,剩餘工資帽為1200萬,這1200萬將平均分配到每個賽季。導致接下來三個賽季中,該球員的每年計入工資帽的金額為400萬美元。到第4,5個賽季,這個計算法則都會重復使用,但被計入工資帽的金額不會改變。
判定“零年”的規則在聯盟是被分為兩類自由人判定的:一類是擁有伯德權的球員,一類是非伯德權的球員(/表示不符合36歲規則,數字表示合同第幾年是“零年”):
擁有伯德權的球員:
年齡 |
4年合同 |
5年合同 |
6年合同 |
30 |
/ |
/ |
6 |
31 |
/ |
5 |
5、6 |
32 |
4 |
4、5 |
5、6 |
33 |
/ |
5 |
5、6 |
34 |
/ |
5 |
5、6 |
35+ |
4 |
4、5 |
4、5、6 |
非伯德權球員:
年齡 |
5年合同 |
31 |
5 |
32+ |
4、5 |
注1:現行的勞資條款中的“36歲規則”只適用於2005年11月1日後簽訂的合同,因此熱火在2005年曾和奧尼爾簽訂的5年1億美元合同並不符合“36歲規則”(當時奧尼爾33歲,在老款規定中,5年合同沒有“零年”,但現行的條款中有)。
注2:續約或者重新談判也受到“36歲規則”限制,比如一名現合同剩餘2年的球員續約三年,那麼合同將視為5年合同。
注3:當一名擁有伯德權球員轉投其他球隊,放棄伯德權時,將按照非伯德權計算他是否符合“36歲規則”。本賽季合同到期的艾弗森就將遭遇“36歲規則”的限制,2009年夏天,艾弗森將年滿34歲,如果和活塞續約,那麼合同為5年或者5年以上,都會視為符合“36歲規則”。而如果艾弗森和其他球隊簽約,恐怕不會長于3年,因為一旦超過3年,那麼也將視為符合“36歲規則”,對於需要用薪金空間來簽約艾弗森的球隊(活塞除外),將對薪金造成很大的困擾。
責編:盧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