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謝亞龍離開中國足協,準備接手中體産業董事長這個年薪158萬的差時,足協的人説,“SORRY,謝頭,按照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你不是自由身,足協有你的所有權,你還有30個月的時間必須在足協呆著,哪怕我們每年只能給你158元”。
如果一對夫妻離婚後,丈夫告訴妻子,“對不起,按照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你還不是自由身,你所有權在我這裡,30個月內不能再婚”。
如果。。。。。。
如果上述都是事實,不知道整個中國社會秩序還如何維持下去。但是這個在社會生活的其他領域裏,看起來無比荒唐的自由身規定,卻出現在中國足協的球員身份認定相關規則上。
在近日來,效力中國大連實德隊的馮瀟霆可能自由轉會投奔韓國大邱FC隊的消息引來很大的波動。其中爭議的焦點是,馮瀟霆是不是自由轉會,“對於自由身,中外理解並不同”,前中國足協官員郎效農發表了自己的觀點。而隨後,山東隊的周海濱加入了自由轉會歐洲俱樂部的行列,他已經手握歐洲球隊的合同,只等離開。
根據中國足協的規定,球員離開原先俱樂部30個月以上才算是自由身,在此之前,俱樂部對於他握有絕對的所有權。對於職業生涯黃金時刻只有10多年的球員來説,如果30個月不踢球相當於自殺。球員合同一年一簽,每年都大量球員球員下崗,給國家製造更多的負擔。
不知道世界各國對於自由身的定義是否也如中國足協一般要維持30個月,但可以參考一下近鄰韓國日本的做法。韓國在2005年開始實現自由轉會制度,迫使俱樂部和球員簽訂比較長的合同以留住優秀球員。水原三星之所以考慮李瑋峰,就是因為該隊兩名主力後衛自由轉會被日本球隊挖走後,不得不趕緊招有實力的球員。
亞洲職業化程度最高的日本聯賽早已實現了類似歐洲的自由轉會制度,不過他們也有自己的限制。如果去歐洲,由於日本球員註冊最後期間和歐洲有八九個小時時差,因此不少經紀人趁這個機會運作球員去歐洲踢球,可以實現自由身旅歐。但去其他日本球隊,合同沒有到期的依然需要轉會費。
無論日本還是韓國,他們兩國都是在推廣自由轉會制度的基礎上,結合了本國國情,制定了球員的轉會辦法。的確,中國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情況,比如俱樂部管理不規範,政策法規不完備,市場體系配備不理想,球員身份複雜等,但這不是保護這種落後的奴隸制球員所有權的藉口。
中國改革開放30年,那麼多行業都取得了巨大的飛躍,紛紛與國際接軌。如果中國足球管理中心能與時俱進,善莫大焉。
責編:姜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