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17日電 關於清華大學跳水隊教練員于芬對其獎金髮放提出的質疑,國家體育總局游泳運動管理中心於17日下午舉行新聞發佈會,向公眾進行説明。會上,游泳中心的常年法律顧問鄧群律師出示了于芬從銀行提取2000年悉尼奧運會180305元獎金的相關單據複印件以及代領人吉勇筆跡的司法鑒定書,還就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解答。
疑問一:于芬多次要求游泳中心向社會公開賬目,她的要求合理嗎?
回答:從法律上講,公民沒有權利要求相關單位向社會公佈賬目,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向社會公開財務賬目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于芬對游泳中心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可以依法向監察部門或上級部門反映,請求對相關賬目審計,由審計部門作出認定。
其次,我國法律規定,未經相關單位或部門的同意,不得向社會公開財務賬目。即便是司法部門查處違法犯罪,也不得向社會公開涉及到的財務賬目。財務賬目問題只能由具有法律資質的部門作出認定,其他人無權作出決定,因此向社會公佈財務賬目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疑問二:于芬在檢舉信中舉報周繼紅貪污,中心在此進行于芬的獎金髮放説明,是一回事嗎?
回答:貪污屬於刑事犯罪,這和于芬要求游泳中心公開財務賬目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游泳中心不是于芬舉報的對象,但是有義務協助檢察機關調查。兩者一定要區分開來,不能混為一談。
于芬舉報的周繼紅貪污,屬於刑事犯罪,應當通過檢察院立案、偵查、調查過程解決。依照法律,這不應該由總局監察局作出裁決。總局監察局雖然可以接受舉報,本身沒有司法審判裁決權利。一旦發現被舉報人涉嫌刑事犯罪,應立即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由檢察院決定是否受理和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
總局監察局如果發現不存在刑事犯罪事實,可以直接回復舉報人。如果舉報人不服,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立案偵查。
總局監察局調查結果是周繼紅沒問題,已經向於芬通報了情況。
目前來看,于芬的舉報缺乏證據,涉嫌侵犯周繼紅的名譽權,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並涉及誣陷。
疑問三:于芬之前説,代領人之一吉勇否認曾經代領,是不是有人冒領了她的獎金?
回答:代領不同於冒領,代領人有真實的姓名、住址和單位,都是于芬認識的人。其中四人已經證明當時就將代領的活期存摺或者現金全部交給了于芬本人,而于芬自己卻説沒拿到錢,那麼她就應該去查這五個人是否存在侵佔,而從游泳中心這裡代領獎金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只是從嚴格財務手續講,今後還需要繼續改進和完善。
悉尼奧運會的獎金,是由他人代領的存摺,180305元已于2001年2月16日全部存入姓名為“于芬”的活期存摺,經過上級部門調查,此款已于2001年7月4日被一次性全部提取並銷戶,在取款底單上所留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中心2001年2月16日存入時的底單是一致的。可以説,除了她本人並且出示有效身份證,其他人是無法從銀行取款的,這也證明,代領人確實將存摺交給了于芬。
至於于芬提到的“吉勇”否認代領獎金,吉勇為清華大學跳水隊司機,中心經過兩次向其核實有關情況並徵得本人同意,在清華大學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經過司法鑒定,他在2000年前後代領的四筆共計13390元獎金清單上的簽字,係吉勇本人所為。這裡有司法機關提供的筆跡鑒定書。
疑問四:游泳中心為什麼在事情過了這麼久後才有回應?
回答:本著對社會、對公眾認真負責的態度,中心要對社會有一個交代。在於芬舉報之後,中心需要做相關的調查和核實,要找代領人核實了解情況,去銀行對賬,申請司法鑒定並且等待鑒定結果,這些都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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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hu Xin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