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間經濟分析機構安邦集團公佈的一份研究報告顯示:跨國企業在華行賄事件一直呈上升趨勢,中國在10年內至少調查了50萬件腐敗事件,其中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8月3日《中國青年報》)
“沃爾瑪案”、“朗訊案”、“德普案”、“IBM案”、“家樂福案”、“西門子案”、“大摩案”……遺憾的是,這些在我國行賄的商業賄賂案件,受到的卻只是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的制裁。
事實上,我國早在1993年,禁止商業賄賂的法律條款就被寫進了反不正當競爭法;1996年,國家工商總局又頒布了《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在刑法中則規定,對行賄罪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然而,這麼多的法律,面對商業賄賂卻似乎依然無能為力———其根本原因在於,現行法律法規對商業賄賂本身和執法的主體,都沒能做出明確界定。
企業的業務往來、正常的公關費與賄賂之間的區別,有時很難界定。美國的《海外反賄賂法》界定明確:前者是為了得到某位官員的接見或確保貨物能通過海關而支付的費用,後者則是為了影響別人的決定或為了得到相對於競爭對手的優勢而支付的費用。但縱觀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卻未發現對商業賄賂行為作出的專門界定。“商業賄賂”概念的模糊,往往容易導致把“回扣”與正常折扣混為一談,同時也成為有關部門執法的障礙。
同時,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規,對於商業賄賂,檢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稅務局、審計局等部門都有調查取證乃至立案查處的權力,都是執法的主體。而這種多頭管理模式的存在,不僅容易使監督不到位,也很容易讓法律成為某種擺設。
在近幾年的“兩會”上,多次有代表委員提出出臺《反商業賄賂法》的提案議案。腐敗事件“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的現實表明,通過專門立法,對商業賄賂的概念進行更為清晰的界定、對執法主體進行更為明確的統一,已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責編:唐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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