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費稅新規8月1日起實施,各地白酒漲價消息頓時不絕於耳。沱牌曲酒公告稱,對旗下高端産品“舍得”提價最高10%。部分超市五糧液也開始提價,其他高檔白酒要麼貨源緊張要麼已有提價跡象。
白酒消費稅在理論上本應直接由消費者在購買時繳納,但由於我國稅收徵管技術並不完善,倘若在零售環節徵收必定會造成大量的稅款流失;於是改而由酒企在生産環節提前繳納,並將其計入到零售價格中轉嫁給消費者。但是,很多企業會通過關聯交易或虛列賬目的方式弄出一個虛假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這個價格如果與實際零售價格相差很大,同樣會造成國家稅收的重大流失;正因為如此,這才有了“白酒消費稅計稅價格低於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所謂“白酒消費稅新規”。
必須弄清楚的是,“白酒消費稅新規”既非稅率的提高,也非稅基的擴大,而只是通過在徵收環節加強監管的方式來拿回本應屬於國庫,卻被酒企長期通過關聯交易和避稅潛規則佔據為企業利潤的那一部分稅收收入。因此,現在的白酒集體漲價,並非合理轉嫁白酒消費稅,而是在轉嫁被酒企長期以利潤形式違法佔為己有的國家稅款,不妨稱之為“消費稅利潤”。
那麼,酒企為何能夠如此輕鬆就將這部分由消費者實際繳納、自己理應如實上繳的法定稅負再度轉嫁給消費者呢?“白酒消費稅新規”固然可能挽回很多此前流失的稅收收入;但仍然算不上徹底,因為在核定完最低計稅價格之後,生産企業仍可通過提價方式來轉嫁稅負,而這部分提高的價格原本同樣是應該徵稅的。為此筆者建議,應要求酒企在確定銷售價格之後方可申報核定計稅價格;倘若銷售價格在計稅價格核定完成之後再次提高,則應依提高後的價格重新核定計稅價格。唯其如此,違法的“消費稅利潤”才沒有機會通過漲價方式轉嫁給消費者,白酒消費稅也才能真正做到“應收盡收”。
責編:唐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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