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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小産權房合法合理問題不宜拖延

 

CCTV.com  2009年06月28日 08:5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新京報社論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贠小蘇日前透露,由於各地小産權房的情況不一樣,中央或國土資源部不會出臺統一的處理意見。國土資源部與各地共同從實際出發,認真調研,依法合情合理地處理。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圍繞深圳市人大出臺的《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小産權房合法化”的聲浪一度高漲。有媒體評論將上述“決定”視為“破冰之舉”。但隨後的事實證明,這不過是圍繞小産權房合法化之爭的又一次“過山車”。針對輿論,國土資源部迅速作出回應稱,深圳土地已經全部國有,公眾普遍理解的“小産權房”是建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同一時間,更有多個職能部門向媒體澄清,在目前法制環境下,小産權房絕無合法的可能。

  事實上,小産權房之爭的核心,正在於“依法”與“合情”之間的衝突。除非修改法律,否則,法律與實踐的分離,使這種衝突難以調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小産權房的政策選擇,的確也只能是一個“禁”字。

  若放在三十年前,類似“小産權房”這樣的“禁區”,那就是一個“闖”字。“闖”的意涵,曾被詮釋為“大膽地搞,大膽地幹!”的確,在那個百廢待興的時代,“改革”不可避免要破舊立新。以前不允許的事情,在實踐中摸索,“摸著石頭過了河”之後,再建規立制,把它合法化。但三十年後,“依法治國”早已成國家方略,法律體系也已初步建立。再“大膽地搞,大膽地幹”,就難免偏離“法治”的軌道。面對法律與實踐的背離,職能部門並無超越法律行使的特權。期待國土部門為“小産權房”解禁,實則超出了一個行政部門的權限範圍。

  因此,國土資源部表示不會就“小産權房”問題出臺統一的處理意見,這並不是它在推諉卸責,而是它的確無權修改法律,也同樣無權不執行現行法律。近十年來,“小産權房”從小變大,既與市區房價的畸形高漲有關,又與行政執法的掌控不力相聯。政策的嚴緊度不夠,就刺激了一些農民、市民和開發商違背法律、對抗法律的決心。處於風口浪尖的政府職能部門,對小産權房實則置身於“禁”與“放”的兩難。

  作為“産權怪胎”,小産權房已經出現在人們面前。小産權房的根源,在於城鄉二元分治體系之中的“雙軌制”。城市的土地為國有制,農村的土地一般為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被允許作為商業用地或工業用地,農民的居住需求則是通過依法申請宅基地,來建設僅供自用的住房。農村土地或地上建築要流轉,也只被允許在農村內部交易。這種城鄉分治的管理方式,實則部分剝奪了農民利用土地獲得收益的權利。國家先後在重慶、成都、長株潭等地試行城鄉統籌,正是要通過部分地區的試點推進城鄉一體化,推動農村土地流轉的規範和便捷,使農民在土地流傳中真正得到利益。

  在眼下這個過渡期內,土地供給“雙軌制”就是“法”,卻難以合情合理。這是無法回避的現實。在法律與現實的衝突中,國土資源部能做的,除了向公眾解釋“小産權房”與現行法的諸多不合,也需要從“合情合理”出發,向立法機關提出修法案。對公眾或輿論而言,更應積極為修法鼓與呼。畢竟,這是一個開門立法的時代;而“小産權房”積累問題終究是要解決的,晚解決不如早解決。

責編:張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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