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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看似發達國家出錢,發展中國家減排 Think Again

《京都議定書》規定:碳減排是可交易資産

      碳交易,就是“碳資産”的交易。1997年《京都議定書》簽訂,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致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並成為一種有價産品,稱為碳資産。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公約》與《京都議定書》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減排機制:
       1、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發達國家出資幫助發展中國家發展減排項目從而獲得排放指標。
       2、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是發達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監督下,轉讓排放指標。
       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則是在發達國家的國家登記處之間,進行包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

交易的碳排放指標有兩種,奠定低碳經濟基礎

      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指標有兩類,分別是A(Allowance)型和O(offset)型,A型來自《京都議定書》締約的發達國家或其國內企業超額完成的減排指標。O型來自所有規定的總量控制以外的節能減排項目,由評估機構評估為一定量的減排指標。前文提到的CDM機制中産生的排放指標就屬於O型。A型的指標來自《京都議定書》,總量是有限的,O型卻不存在上限,其供給也不唯發達國家獨有。這是發展中國家參與低碳合作的主要方式,也奠定了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基礎。不僅如此,與A型以現貨交易為主不同,O型的主要交易形式是期貨交易。

減排指標分配決定了主要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購買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協議書》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京都議定書》第一期規定,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但對於包括中國、印度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由於並沒有在工業化時期大量排放溫室氣體並造成當今全球的氣候變化,因而得到了豁免,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減排指標。
       這樣的指標分配決定了在國際碳交易中,發達國家是主要需求方,而發展中國家則基本以供應方的面貌出現。這使得整個國際碳市場呈現出“發展中國家減排,發達國家買單”的形態。

2012年1月1日起,航空運輸産業將被納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中。“碳排放”配額“85%”免費分配給航空公司,“15%”需由航空公司付費購買。

碳交易標準之爭,事實上是利益和市場之爭,但對於市場參與者寥寥的中國碳交易市場而言,似乎顯得有點“賠本賺吆喝”。

實際上,影響碳市場的定價權目前由歐美掌握 Think Again

定價權是碳交易市場核心問題,發達國家建立較早較完善

      作為看不見,摸不著的“碳資産”的交易市場,面臨的最直接問題就是,“碳資産”如何定價?除了供給、需求、市場以及政府監管因素外,相比一般的商品交易,碳交易存在更大的政策性和技術性風險,因而國際市場更需要期貨、期權等金融工具加以預防和對衝。歐美發達國家由於對金融工具的長期熟練運用,在市場建設、定價機制的建立等方面往往更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作為碳産品提供方的發展中國家由於這方面的不足,往往只能進入發達國家的市場進行交易,成為價格的接受者。
       不僅如此,對於具體的節能減排項目,必須通過減排效果評估,才能註冊成為“碳資産”進行買賣。而目前世界上最主要的碳交易體系包括歐盟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體系(ETG)、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澳洲的澳洲氣候交易所(ACX)。其中後兩國不是《京都議定書》締約國,其體系屬於非京都機制。還都是發達國家的評估機制。總的來講,全球性統一的碳交易市場還沒有形成。

歐洲: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成立於2005年,是京都機制下最重要、最成熟的碳交易市場。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碳交易體系EU-ETS涉及到了電力行業以及五個主要的工業部門:石油,鋼鐵,水泥,玻璃和造紙。EU-ETS為每個部門的排放設施制定了完整的溫室氣體監測與報告協議。每個排放設施需要按照監測協議對排放數據進行詳細的記錄,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按報告上一年度的排放數據,並由政府指定的獨立第三方來核查。經過核查的上年排放量如果超過發放的配額(EUA),則必須到市場上購買超出的數量。2008年,EU-ETS市場總共交易二氧化碳31億噸當量(二氧化碳當量單位為“百萬噸”),交易額919億美元。中國目前大部分CDM項目都是在EU-ETS進行交易。

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

      芝加哥氣候交易所于2003年正式以會員制開始運營,是非京都機制下最重要的碳交易體系,有包括美國電力公司、杜邦、福特、摩托羅拉等公司在內的13家創始會員。CCX的交易産品稱為碳金融工具合約(CFI),加入CCX的會員必須做出減排的承諾。目前有兩個承諾期,要求到一定年份,排放量達到基準年(1998—2001年平均排放量)的一定比例。該承諾出於自願,但有法律效力。如果會員減排量超過了本身的減排額,它可以將自己超出的量在CCX交易或存進帳戶,如果沒有達到自己的承諾減排額,就需要在市場上購買。

據估計,和上世紀80年代相比,我國機動車保有量增加24倍,機動車排放成為部分大中城市大氣污染的主要來源。

二氧化碳以外,二氧化硫排放是最重要的排放交易品。

碳交易在中國,短期有收益長期有隱憂 Think Again

中國已是CDM市場最大賣家

      作為《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中國政府于2004年6月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l0月又對該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一個CDM項目——北京安定填埋場填埋氣收集利用項目于2005年1月試車成功。
       近幾年來,我國在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及核證減排量供應量方面已領先全球。2007年我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産生的核證減排量的成交量已佔世界總成交量的73%,2008年更是驚人地佔到84%。目前,中國已是CDM市場上最大的賣家,已有800多個中國項目在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上獲得註冊,大多數註冊項目來自小水電,工業能效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如風電領域,少數來自農業和林業。

國內交易所業績不佳,在國際市場仍是配角

      2008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決定成立碳交易所。此後兩個月內,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相繼成立。其他各地碳交易所建設步伐也隨之加快。但是,京津滬三大碳交易所成立以來,雖然都取得了一定成績,經營業績卻均不盡如人意。即使盈利,主要利潤來源也非碳交易。
       究其原因,是因為中國沒有自己的“碳”可供交易。碳交易市場交易的商品是碳排放權,只有經過核證之後才能成為商品,而碳交易市場進行有效核準的前提是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目前,國內尚未賦予碳排放權商品屬性,也沒有形成碳排放權的分配機制。這是制約國內自願交易難以開展的基本問題。
       即使是已有國際法律界定的CDM項目的交易,國內碳交易所插手也不容易,絕大多數項目仍然要到歐洲去註冊交易。北京環境交易所董事長唐茂松説,“相對於國際買家,國內的環境交易所作為一個已成型的一級市場(CDM)的後入者,在這個鏈條中交易所扮演的只是一個補充角色,並不居於主導地位。”
       這也為目前中國在碳交易市場和制度建設的相對滯後作出了一個注腳:不是不想發展,只是仍有憂慮——作為後入者,貿然進入沒有定價權的市場,只怕都為他人作嫁衣裳。

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是由中國石油集團旗下的中油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産權交易中心、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三方共同出資設立的,其宗旨為“應對國內和國際環境污染和能源緊缺帶來的挑戰,改善環境質量,追求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一”。

2010年9月30日,深圳排放權交易所在深圳高新園區掛牌。

造神運動,避免不了的循環?

結語

Conclusion

業內分析人士陳波稱:“CDM機製表面上給中國人帶來了一筆橫財,但實際上把中國牢牢的釘在了産業鏈的最底端:你就是提供廉價産品的,實體産品是這樣,虛擬産品也是這樣!”希望碳交易不要成為美麗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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