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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3號)
為了加強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履行《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規定的義務,保護臭氧層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是指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並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産、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逐步削減並最終淘汰作為製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以下簡稱國家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並公佈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生産、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建設項目的類別,制定並公佈限制或者禁止生産、使用、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名錄。
國家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産、使用、進出口實行總量控制和配額管理。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生産、使用和進出口配額總量,並予以公告。
責編: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