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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6日,家住福建省仙遊縣的顏平雙收到一份由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50多歲的顏平雙本打算拒收這份裁定書,但他最終還是在送達回證上簽了字。
讓顏平雙感到氣憤的是,作為申訴人,這份由福建省高院在2007年8月13日作出的裁定書,一直過了將近3年之後,才送到他手裏。
顏平雙是仙遊縣的一名公務員,在過去6年裏,因為他的申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先後作出裁定,但其間發生了許多讓他覺得不合理的事。在顏平雙看來,這是因為“我告的是法院”。
日前,記者在福建採訪時發現,這本是一起關於民間借貸的普通民事案件。然而,隨著案件的發展,法院卻成了“被告”。此後,“告法院”的顏平雙遭受了長期的折磨。
引起爭議的“異議申請”
1998年,顏平雙借給同在仙遊縣的熟人林壽龍20萬元,用於投資當地“西埔養鰻場”,並約定1年後還清本息。然而,此後幾年裏,林壽龍一直沒有還給他這筆錢。2002年3月26日,顏平雙將林壽龍及“西埔養鰻場”其他5位股東告上法庭。
同時,根據顏平雙的財産保全申請,仙遊縣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日對林壽龍經營的“星龍”鰻魚場的18噸鰻魚進行了查封。據物價部門認證,這批鰻魚總價值70多萬元。顏平雙為此提供了財産抵押擔保。
然而,2002年4月6日,仙遊縣法院收到一份“異議申請書”,異議人為林壽龍的小舅子林開水和仙遊縣西埔村村民溫明金。在這份異議申請書中,異議人稱鰻魚屬異議人所有,林壽龍只是被雇用管理,因此申請對這批鰻魚解封。
兩名異議人提供了一份由他們與莆田市星龍魚業有限公司(下稱星龍公司)簽訂的“租場協議”,以證明鰻場是由異議人向星龍公司租用。同時,他們還向法院提供了購鰻收據、繳納水電費發票,以證實鰻魚是他們所養殖。
不過,在這份“租場協議”中,租用期限為3年,從1999年2月20日至2002年2月20日,當時已過期。
顏平雙提出,這份“租場協議”印章模糊、格式不規範。另外,星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玉星1997年已經出國,怎麼可能在1999年簽訂這份協議?他認為,對於這樣一份協議,對方應有更確鑿的證據來證實其真實性。
不過,在此後的調查中,李玉星是否曾從國外返回過,一直沒有得到確認。李玉星的家人也沒有人表示曾代簽過這份協議。
對於異議人提供的購鰻收據、繳納水電費發票,顏平雙説,水費、電費的發票上,客戶名是“星龍魚業有限公司”或“星龍鰻場”等,怎麼證明是林開水的?而購鰻收據,在市場上很容易補打補開,不應該輕易採信。
儘管關於被查封的這批鰻魚歸屬爭議不下,2002年10月30日,就案件本身,仙遊縣法院作出判決,林壽龍等被告6人應在10日內償還20萬元借款本息。
判決雖然作出,但遲遲沒有執行。因此,被查封的這批鰻魚成了顏平雙能否追回損失的關鍵。
不過,2003年2月27日,仙遊縣法院作出裁定,認為顏平雙“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推翻異議人提供的《租場協議》,其主張星龍公司內的鰻魚是被告林壽龍所有的證據不足,應予解封”。
在顏平雙看來,這是一次“惡意違法解封”,因為很多問題還沒有查清楚,對方提供的證據不能讓人信服。
莆田中院裁定書中的“表述”疑問
此後,仙遊縣法院成了“被告”。由於對法院的做法感到憤怒,2004年10月9日,顏平雙向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仙遊縣法院違法解封鰻魚財産的錯誤裁定”,並給予國家賠償。
2005年7月22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舉行了一次聽證。聽證的方式是,上午讓顏平雙去,做聽證筆錄;下午讓仙遊縣法院去,雙方不面對面。
2005年12月13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仙遊法院的解封行為“不確認違法”。
據了解,根據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確認案件,應當自送達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定。需要延長期限的,報請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期3個月。
從2004年10月9日到2005年12月13日,這超出了規定的審理期限。
此外,2002年,仙遊縣法院在調查“租場協議”的真實性時,曾委託福建省公安廳刑偵總隊痕檢室對“租場協議”上的印章真偽進行鑒定。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公安廳刑偵總隊痕檢室作出的檢驗結論為:送檢租場協議上印章印文與送檢內資企業登記檔案案卷目錄第47頁對應的存檔印章印文一致。不過,2002年10月23日,福建省公安廳刑偵總隊痕檢室又以“因需要補充新的檢驗樣本送文檢部門檢驗”為由,撤回了這份檢驗報告。此後,對這份協議上公章的鑒定暫緩。
然而,讓顏平雙感到不解的是,莆田市法院作出的裁定書中,提到了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公安廳刑偵總隊痕檢室作出的檢驗報告,卻未提2002年10月23日這份報告已被撤回作廢。
遲到3年的省高院裁定書
2006年年初,顏平雙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表示不服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並要求確認仙遊縣法院解封行為違法。
此後,離奇的事情接連發生。
2007年10月,仙遊縣法院告訴顏平雙,已經收到省高院的二審裁定書,但只准許他看,不許他複印。他當時無法確定那裁定書是真是假:“如果是真的裁定書,那應該給我一份,哪有裁定書不敢給申訴人的?”
無奈之下,顏平雙開始向福建省人大、省政法委等上訪。在這期間,僅發出的掛號信就有上百封,這對經濟情況並不寬裕的他來説,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
此後,顏平雙收到過省人大發回的很多封內容相同的信訪回執單,其中回復為:根據所提的問題,已轉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可直接與之聯絡。
不過,顏平雙每次聯絡省高院時,對方的回復都是“查一查”,卻都沒有結果。
同時,由於四處奔波,心中焦慮,顏平雙長期失眠,身體狀況很不好。2007年12月,他被醫院檢查出患上了惡性淋巴瘤,治療費用花了23萬元,除了他自己的1萬多元,其餘都是借來的錢。
2010年3月16日,顏平雙接到通知,要他接收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裁定書是省高院的兩個法官送來的,在仙遊法院裏交給我,他們説話很客氣,還表示了歉意”。顏平雙説,他當時本想拒簽這份裁定書,但為了獲取證據,以及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還是簽收了。
根據裁定書上所署日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於2007年8月13日就已作出,卻遲到了將近3年,才送到顏平雙手中。
福建高院:法院工作有問題
5月13日上午,記者來到仙遊縣法院,當被記者問及該案件當年解封的一些情況時,法院院長關玉輝和執行局局長林啟芳均稱,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已經處理,“我們沒有權利對中院和高院的裁決進行評判”。
當天下午,在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辦公室一陳姓主任向記者表示,當年經辦此案的人已退休,暫時找不到了解此案的人來介紹情況。
5月17日,記者來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該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向記者介紹了有關情況。
該負責人説,對顏平雙申訴案的裁定書作出後,省高院很快就將裁定書下發給莆田市中級法院和仙遊縣法院,並委託莆田市法院將裁定書送到申訴人手中。後來,省高院接到顏平雙反映,説一直沒有收到裁決書。為此,省高院也展開過調查。不過,除了省高院還保存著當時的寄送憑據外,在莆田市法院和仙遊縣法院,卻找不到相關流程的記錄。因此,到底是莆田市中院和仙遊縣法院在哪個環節上出了問題,造成這種情況,還沒有查出來。
該負責人坦言,儘管省高院及時下發了裁定書,但是出現這種情況,法院的工作確實是有問題的,確認了情況後,省高院專門派人親自把裁定書送到顏平雙手中。
關於案件本身,2002年10月30日,仙遊法院作出判決,林壽龍等被告6人應在10日內償還20萬元借款本息。判決書上的執行期限是10天,但如今7年多過去了,顏平雙仍然沒有拿回這筆錢。
該負責人指出,仙遊縣法院的確存在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顏平雙的疑問是:在這件事情中,法院為什麼會出現這麼多問題?此外,當下級法院成為“被告”時,審理案件的是它的上級,如何來確保公正?他作為一個國家幹部,尚且遭受如此折磨,要是普通群眾,還怎麼面對這樣的“被告”?(記者 王國強)
責編:王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