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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講究“秋冬行刑”,即凡被判處死罪的人,立春時不能執行,必須等到秋後才能處決,除謀反大逆等“決不待時”以外。漢代以後,這一習俗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秋冬行刑制度最早起源於周朝。《周禮 秋官》要求刑殺必須選擇適合的日期。同時,《禮記 月令》確定了最理想的刑殺時間:孟秋、仲秋、季秋三月。這三個月各為農曆的七、八、九月,是秋天的三個階段。七月,是一年之中開始刑殺的時間,不得有絲毫的懈怠;八月,可以大興殺戮,但刑殺必須適當,違法曲斷或有理不申,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九月是殺戮掃尾的月份,要求司法官吏不得遺漏應該刑殺之囚犯。
古時候,由於科學文化的落後,人們不能正確解釋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某些現象,認為在人類和自然界萬事萬物之外存在著一個能支配萬物的造世主。災害、瘟疫、祥瑞、豐年都是上天賜予的,因而人們的一切行為都必須符合天意。設官、立制不僅要與天意相和諧,刑殺、赦免也不能與天意相違背。秋季對應五行中的“金”,金的本性冰冷,同時秋季時期,除金旺、水相外,土休,火囚,木死。從五行中講這時生命沉寂,一年四季中生命力最低,而且金代表用於砍伐的工具,是破壞的代表。春夏是萬物滋育生長的季節,秋冬是肅殺蟄藏的季節,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則,人間的司法也應當適應天意,順乎四時。而且秋冬斷獄、行刑,不誤農時。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儒學大師董仲舒為代表的儒家理論成了當時政治和司法活動的指導思想。董仲舒有一套“天人感應論”,他認為“天有四時,王有四政,慶賞刑罰與春夏秋冬以類相應”,所以,應當春夏行賞,秋冬行刑。如果違反天意,會招致災禍,受到上天懲罰。“秋冬行刑”遂被載入典籍,成為一項法令而一直延續到封建社會滅亡。
以上所述都是我國封建法律對秋冬行刑制度所作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統治者往往是自己踐踏他們的法制。如漢王莽時就曾下令規定,凡行軍過程中疾跑喧嘩的,一律立即處死,不用等到秋冬時行刑。無獨有偶,隋文帝也步其後塵。他曾經發怒,在六月就要棒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勸其不可在春夏之時誅殺。他卻回答説:“六月雖然説是生長月,但此時必然有雷霆之聲。上天既然能在炎熱之夏季震其威怒,我替天而行刑,有什麼不可以的呢?”又一次在春夏時開了殺戒。
“秋冬行刑”的政治實質則主要是封建統治者借天意之名,行殺罰之實,表示用刑是天命所定,不得違抗,讓老百姓俯首貼耳地任其宰割,使其統治得以鞏固。正因如此,一旦形勢處於緊急狀態或危及其根本利益的重大案件,統治階級就不顧一切,而以“斬立決”、“決不待時”加以處決。
責編: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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