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修正案通過 非正常死亡舉證責任倒置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30日 08: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本報北京4月29日電(記者張偉傑 楊連元)今天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回應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賠償程序規定比較原則、刑事賠償範圍規定不夠明確、有的地方賠償經費保障不到位等問題,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完善了賠償的程序和範圍;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如何保障賠償費用支付,並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該法修改的一大亮點,是完善了國家賠償的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武增用“濃墨重彩”來形容這一修改。她説,原來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申請國家賠償,首先要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中涉及的行為是否違法進行確認。如果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確認,申請人只能向上一級國家機關進行申訴。

  “在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情況,對於賠償請求拖延不辦,有的乾脆不進行確認,有的是部分確認、部分不確認,這樣就變相剝奪了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武增介紹説,法律修改後使得賠償請求的渠道更加暢通。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先行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當事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武增説,“這樣從程序上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的救濟權利。”

  值得關注的是,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武增説:“賠償案件中,在雙方各持一詞的情況下,不明確舉證責任,法院最後難以認定”。

  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完善了賠償義務機關、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辦理程序,增強了操作性。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增加規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這意味著,對於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非正常死亡”的賠償,將由有關機關負責舉證。

  另外,該法還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責編: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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