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力保公民“索賠”權利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29日 21: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15年前中國開始實施的國家賠償法,第一次使公民有了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在中國民主法制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然而,現實中存在的“賠償難”問題越來越影響法律的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對法律進行了實施以來的首次修改,力保公民“索賠”“獲賠”的權利。

  隨著百姓維權意識和法律意識的提高,近年來,中國申請國家賠償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2009年,全國各級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1840件,審結1531件。然而,由於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中國國家賠償比例並不高,2009年決定賠償的案件僅佔審結案件數量的三分之一。

  德衡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律師張興寬表示:“因為程序複雜等原因,整體而言打國家賠償案件的官司難度還是比較大的。”

  “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對國家賠償制度提出新要求,各方對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意見比較強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紹説。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這次就是針對法律實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主要以完善賠償程序、暢通賠償渠道為重點,兼顧其他問題,以進一步保障和便利公民實現自己的權益。

  根據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犯罪嫌疑人錯誤拘捕、錯判的,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説:“這是法律修改中最大的亮點,刪除‘違法’二字,將減少大量的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權益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

  姜明安指出,法律修改的另一大亮點是取消國家賠償的確認程序。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民要求刑事賠償須由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中涉及的行為是否違法進行確認。“這相當於要國家機關‘自己打自己耳光’,這太難了。”確認程序成為老百姓申請賠償的一個“高門檻”。

  對此,國家賠償法進行了修正。根據新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不服復議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這增加了公民賠償請求的渠道,保障了公民的救濟權利。”武增説。

  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這也是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中引人注意的內容。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這一規定,賠償決定書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的類似表述將成為歷史。

  “國家機關以公權力來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有時精神上的痛苦是很嚴重的。”姜明安説,精神損害賠償對受害人是一種補償和安慰,對致害者是一種警戒和教育,將會減少損害他人人格、人身權的侵權行為的發生。

  針對受害人難以及時拿到或拿不到賠償金的問題,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這意味著,受害人遞交支付賠償金申請後,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金。

  此前,賠償費用是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墊付,然後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賠償費用。但是由於財政困難以及部門預算細化,一些地方的國家機關沒有先行墊付的資金,導致了公民難以及時得到賠償金。武增説,新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將有望改變這一現狀。

  此外,針對現行的國家賠償程序比較原則、缺乏明確的期限要求、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的程序性規定,對協商程序也作了規定。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將於12月1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將根據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記者 鄒聲文 周婷玉 周英峰)

責編: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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