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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2日電(産經部 段紅彪)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研究起草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規定,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該辦法第二章第十條中規定,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時,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結標識。
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同時,辦法還對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作出明確説明,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對已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的申請予以通過。
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議,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辦法在有關法律責任中指出,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違法上述規定,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編:汪蛟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