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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3月16日 07: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本報訊(記者王麗娜)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橫向穿越未封閉的鐵路線路時存在過錯,造成人身損害的,若鐵路運輸企業未充分履行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受害人最高可獲賠損失的80%。
司法解釋規定,受害人橫向穿越未封閉的鐵路線路,或者翻越、損毀、移動鐵路線路兩側防護設施穿越鐵路線路,偷乘貨車,攀附行進中的列車,在未設置人行通道的 鐵路橋梁、隧道內通行,及其他未經許可進入鐵路作業區域的過錯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根據受害人的過錯程度適當減輕鐵路運輸企業的賠償責任。如鐵路運輸 企業未充分履行安防、警示等義務,鐵路運輸企業應在損失的20%—80%間賠償。鐵路運輸企業已充分履行安防、警示等義務,鐵路運輸企業應在損失的 10%-20%間賠償受害人。如受害人不聽從值守人員勸阻或無視禁行警示信號硬行通過鐵路平交道口,或在鐵路線路上坐臥等,造成人身損害,鐵路運輸企業已 充分履行安防、警示等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能舉證證明當事人故意臥軌、碰撞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損害,鐵路運輸企業可免責。
司法解釋還加大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解釋規定,受害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鐵路運輸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有過錯的,受害者最低獲賠50%。如受害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可獲賠40%。
另外,車外第三人投擲石塊等擊打列車造成車內旅客人身損害,受害者可要求鐵路運輸企業先予賠償。鐵路運輸企業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追訪
案件仍由鐵路運輸法院審理
昨天,在被問及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相關負責人稱,鐵路運輸活動有相當的專業性,鐵路運輸法院比地方法院更了解鐵路運輸的特殊性,因此由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更為適當。
該 負責人稱,鐵路運輸法院每年都審理了相當數量的各類案件,整體上看是客觀公正的,只是由於其管理體制上的原因容易受到質疑。中央有關部門已把鐵路運輸法院 體制改革確定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這項改革正在推進中,其方向是將鐵路運輸法院作為專門法院予以整體保留,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同時其在人 財物等各方面均與鐵路運輸企業脫鉤。
責編:霍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