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發佈廉政準則 列出52個“不準”行為

發佈時間:2010年02月24日 0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2月24日電 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了《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通知指出,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對於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新時期黨的建設特別是反腐倡廉建設的不斷深入,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中央決定予以修訂。通知要求,各級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貫徹執行《廉政準則》,嚴於律己,潔身自好,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堅決杜絕違反《廉政準則》行為的發生。

  新華社于23日公佈了《準則》全文。《準則》包括總則、廉潔從政行為規範、實施與監督、附則,共18條。其中“廉潔從政行為規範”一章,詳細規定了領導幹部從政行為八大方面的“禁止”,並詳細列出52種“不準”的行為。

  這八方面“禁止”是: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

  《準則》指出,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準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準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本準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發佈的《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同時廢止。

  23日,經中央批准,貫徹實施《中國共産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電視電話會議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賀國強在會上強調,要以貫徹實施《廉政準則》為契機,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切實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以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成效取信於民。

  賀國強強調,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廉政準則》提出的要求和規定,進一步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從政行為,著力解決涉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突出問題。

  對此,賀國強提出以下具體要求:

  要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題,堅決杜絕以各種名義收受錢物,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促使黨員領導幹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潔;

  要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問題,堅決杜絕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違規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仲介活動等行為,促使黨員領導幹部真正把精力用到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群眾上來;

  要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堅決杜絕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産開發與經營、礦産資源開發利用、仲介機構服務以及企業重組改制、生産經營等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促使黨員領導幹部遵紀守法、正確履職;

  要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問題,促使黨員領導幹部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嚴格要求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

  要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的問題,促使黨員領導幹部正確對待自身的進退留轉,正確處理對幹部的選拔使用,堅持黨的幹部路線和用人標準,嚴格按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

  要切實解決黨員領導幹部作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堅決杜絕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以及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等不良風氣,促使黨員領導幹部作風有明顯轉變,以優良的黨風促政風帶民風。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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