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有命名街道和門樓牌號才能辦房産落戶

發佈時間:2009年12月28日 11: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石家莊日報

  自今年12月25日至2010年12月25日,居民住宅區、樓、院居民辦理落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住宅區所處地理位置有經區劃地名辦公室正式命名的街道名稱和門樓牌號、具有明確歸屬管理的居委會、居民房屋産權證或其它證明房屋産權歸屬的相關材料。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新建住宅區居民落戶管理工作,日前,市政府出臺了《石家莊市新建住宅區居民落戶管理辦法(試行)》,以便從源頭上解決新建住宅區居民落戶難問題。

  《辦法》規定,“各級區劃地名辦公室負責受理居民住宅區的規範命名、門樓(單元、戶)牌的確定和編制。”開發建設單位或産權所有人在申請辦理項目規劃立項審批前,應先向所在區(縣、市)區劃地名辦公室進行諮詢與溝通。區劃地名辦公室對符合命名、更名要求的,可作為規劃項目擬定名稱使用,當場發給《地名命名審批表》或《地名更名審批表》,並出具符合項目使用的名稱證明。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市區劃地名辦公室批准的《標準地名證書》後,按照規定製作安挂門樓(單元、戶)牌。沒有門樓牌號碼的住宅區,由産權單位(駐軍、個人)到所在區(縣、市)區劃地名辦公室申請辦理門樓(單元、戶)編碼和掛牌。

  《辦法》要求,民政部門和區劃地名辦公室對已取得《標準地名證書》和規範門樓牌的,應及時予以劃定歸屬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公安部門對符合基本條件的住宅區居民,按戶籍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受理落戶申請,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業務辦理。舊住宅區居民應持補辦的門樓(單元、戶)牌手續辦理落戶。居民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能夠提供經區劃地名辦公室出具符合項目使用的名稱證明或頒發的住宅區《標準地名證書》的,新聞媒體才可以刊登房屋銷售廣告。 (記者 戴麗麗)

責編:李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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