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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09年12月03日 0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辦法將於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日,記者就管理辦法相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答: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8月27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本辦法是《合夥企業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大家知道,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屬於外商投資的範疇。一直以來,我國對外商投資實行專門的管理制度,先後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對以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以及外商獨資經營方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也就是通常所説的“三資”企業規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和“三資”企業不完全相同的一種外商投資方式,無法直接適用有關“三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因此,《合夥企業法》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

  需要説明的是,辦法作為《合夥企業法》的配套行政法規,是在《合夥企業法》的框架內,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作出了一些必要的管理規定。有關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的條件、合夥協議、合夥企業財産、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企業與第三人關係以及入夥、退夥、解散、清算等事項,均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辦理。

  問:制定本辦法遵循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前面談到,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屬於外商投資的範疇。同時,相對於其他企業組織形式,合夥企業具有設立簡便、管理靈活等特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色彩較為濃厚。因此,制定本辦法一方面要有利於規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行為,同時必須有利於穩定和擴大外商投資,相關管理制度和措施要適應合夥企業的性質和特點,把握好限度,儘量減少審批,簡化辦事程序,為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營造寬鬆的法律環境。這就是制定本辦法所遵循的指導思想。

  問: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具體是指哪些情形?

  答: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包括兩種情形:一是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合夥人全部為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二是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此外,實踐中還可能有這樣一種情形,就是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通過入夥或者受讓合夥企業財産份額的方式成為合夥人。這種情況也應當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並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問: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否需要經過商務主管部門批准?

  答:按照我國現行有關外商投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設立“三資”企業需要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考慮到合夥企業的性質和特點,為了有利於穩定和擴大利用外資,便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以設立合夥企業的方式在中國境內投資,本辦法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實行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制度,不需要經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就是説,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即可。申請設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政策的説明。不過,這裡需要澄清一點,就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准文件。這一規定同樣適用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問:辦法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政策的説明,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答:辦法明確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産業政策。由於辦法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實行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的制度,沒有規定商務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為了便於企業登記機關判斷、把握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是否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的産業政策,辦法規定申請設立登記時申請人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文件外,還包括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政策的説明。

  問:除了設立登記外,辦法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登記事宜還有哪些規定?

  答:除了設立登記外,辦法還對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解散以及外國合夥人全部退夥時的登記管理事宜作了規定,具體是: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外國合夥人全部退夥,該合夥企業繼續存續的,應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此外,辦法還規定,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的登記管理事宜,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些事宜主要包括分支機構登記、年度檢驗和證照管理等。

  問:辦法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有沒有特殊規定?

  答: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如創業投資企業、私募基金等,是否存在較大的風險、存在什麼樣的風險,有沒有必要採取相對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還缺少必要的實踐經驗,有關方面認識也不一致。為穩妥起見,辦法對這個問題作了一條留有餘地的彈性規定,即:國家對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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