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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胡文標明知故犯投放含危險物廢水被判刑10年

發佈時間:2013年06月18日 16: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6月18日電 (記者 仝宗莉)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點擊進入直播)。在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公佈四起環境保護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明知該公司生産過程中所産生的廢水含有苯、酚類有毒物質的情況下,仍將大量廢水排放至該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致鹽城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長達66小時40分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43.21萬元。被告人胡文標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與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基本案情

  江蘇省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標新化工公司”)係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被告人胡文標係標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05年6月27日被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丁月生係標新化工公司生産負責人。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被告人胡文標、丁月生在明知該公司生産過程中所産生的廢水含有苯、酚類有毒物質的情況下,仍將大量廢水排放至該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任其流經蟒蛇河污染鹽城市區城西、越河自來水廠取水口,致鹽城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長達66小時40分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43.21萬元。

  裁判結果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胡文標、丁月生明知其公司在生産過程中所産生的廢水含有毒害性物質,仍然直接或間接地向其公司周邊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産安全結果的發生,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且屬共同犯罪。胡文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胡文標係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予以數罪並罰。據此,撤銷對被告人胡文標的緩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標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與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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