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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視組如何揪腐敗:一次一授權 人情牌無效

發佈時間:2013年06月07日 11: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中央巡視組如何揪出“一把手腐敗”

  1996年1月,十四屆中紀委六次全會作出“選派部級幹部到地方和部門巡視”部署。隨後,中紀委啟動巡視制度。

  6年後,十六大報告提出:“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

  2003年8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正式成立。當時巡視組的數量為5個。

  這一舉措標誌著巡視工作由“孕育”正式進入“運轉”階段。如果以此為界限,今年恰逢巡視組運行的第十個年頭。

  10年間,巡視組的構成和稱謂都曾發生過變化。比如,2007年,巡視組數量增至11個,目前則為12個;2009年12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更名為“中央巡視組”;2010年6月,巡視制度的範圍擴大至軍隊。

  在此期間,一系列黨內法規也從制度層面明確了巡視工作的地位。2004年,《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佈。第三章節列出的“監督制度”中,包括巡視與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信訪處理、輿論監督等10個方面。

  《條例》對巡視制度作出了定義: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建立巡視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按照這份條例勾勒的“邊界”,巡視工作的內容劃分為兩部分:其一,了解貫徹落實相關重要思想和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的情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情況,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情況等;其二,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巡視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視地方的黨組織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了解和研究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領導幹部的重要問題”,但“不處理所巡視地方的具體問題”。

  “看見”、“聽見”但並不直接處理,正是因此,中央巡視組的功能被形象地描述為“千里眼”和“順風耳”。

  2009年7月,一份以“巡視工作”為內容主體的條例印發。

  與2004年頒布的《條例》不同,這份《中國共産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以下簡稱《工作條例》)從機構設置、工作程序、人員管理、紀律與責任等4個關鍵坐標著手,進一步精確勾勒出巡視工作的“邊界”及“內核”。

  “一直以來,以省為單位,發現並懲治‘一把手’腐敗是中央巡視組的主要工作。”這是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的感受,“對於地方上的‘一把手’,下級和當地百姓很難接觸、發現並舉報問題,等到問題暴露時,往往已經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有了巡視組的明察暗訪後,一些問題可以提前被發現。”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同級政府、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省部級領導幹部,是中央巡視組的主要觀察對象。的確,過去10年間,程維高、陳良宇等多名高官腐敗案發,都與中央巡視組的出現密不可分。

  “由於巡視對象主要是省部級領導幹部,巡視組的工作難度肯定比較大,面對的問題也會比較複雜。”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任建明説。

  汪玉凱認為,這也是中央巡視組大多選用有高級別幹部經歷人員的原因:有充分的閱歷,遇到複雜問題時,才能應付得來,打“老虎”並非易事。

  於是,按照規定,中央巡視組組長大多在已離開一線崗位、但尚未年滿70歲的省部級(正職)官員中選任。

  今年5月17日,2013年中央巡視工作動員暨培訓會議上提出巡視工作4個重點領域,即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是否存在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問題及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中央巡視組要明確自身定位,履行監督責任,當好黨中央的‘千里眼’,找出‘老虎’和‘蒼蠅’,對違紀違法問題早發現、早報告。”會議同時指出。

  除了這些,今年中央巡視組的一大關鍵詞是組長人選的“一次一授權”。

  這項改變得到了多位學者認可。“以前組長都是一人任職,任期內基本不會改變,更像是一種人事或官職安排。一次一授權,工作更具有針對性了,也能提高巡視人員本身的責任感。”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説。

  “任務型的委派把職務變成了臨時性的,巡視組的獨立性得到了保護。”中央黨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這樣評價。

  汪玉凱則覺得“一次一授權”將使“機構和人員的動態性很強,一些被巡視單位,很難找到應對措施提前做準備,人情牌將無法生效”。

  還有一些改進細節也被敏感的學者捕捉到。

  “過去大部分是常規性巡視,比如在巡視期內,某個巡視組主要在某地不時地常規性巡視。如果在掌握一定信息後有針對性地巡視,效果必然更好。”汪玉凱認為,“我個人認為,這次巡視地區和單位的選擇是有針對性的。”

  5月17日的會議上還提出:中央巡視工作要關口前移,“下沉一級”了解幹部情況。

  “這意味著,巡視內容也擴展了。原來巡視組通常到省一級,現在可能會下到地市一級,向基層延伸。下沉一級可以了解更多地方的真實問題和整體趨勢。”汪玉凱認為。

  也有學者與他的判斷不同。

  “就目前會議內容來看,巡視組重點針對違法違紀的線索,定位更精準了。我認為巡視的口徑在縮小。”這是莊德水的觀點。

  按照《工作條例》中作出的描述,“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這意味著,在中央巡視組之下,還存在各級巡視組。於是,有人將巡視組與各級紀委暗訪組對應比較。

  莊德水認為,二者性質“截然不同”。

  按照他的解釋,巡視組是正式任命的組織機構,暗訪組則更偏向於由臨時性更強的人員組成。並且,巡視制度在黨內監督條例裏有明文確定,還有相應的巡視工作條例,是一種“高級別的正式監督手段”。

  “巡視制度具有很高的權威性。”汪玉凱描述。

  對於中央巡視組的出巡,公眾普遍認為“是上級監督的延伸,是中央的千里眼和順風耳”。

  “相較于其他監督方式,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一定更為有效、威懾力更大,因為上級掌握了下級幹部的組織任命權,也就掌握了其升遷權和政治生命。巡視是上級監督下級的重要形式。有的幹部害怕巡視組,這恰恰體現了巡視組的權威性。”汪玉凱説。

  “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弱,下級監督太難。”這曾是不少學者談到的反腐困境。“巡視組分赴各地,解決了上級監督中‘太遠’的難題。”林喆認為。

  近期,媒體鋪天蓋地的報道證明:此次,中央巡視組的每個動作,都受到空前的高度關注。

  “從巡視組260元一天的住宿條件到前往巡視的單位、人員構成等,公眾看到的細節更多了。就連通訊方式也比以前更詳細了,有座機、手機、郵寄地址好幾類。”和很多人一樣,林喆也看到了這些變化,“巡視組的形象由抽象變得具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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