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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要求家人常看老人 專家稱不能強制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12月29日 08: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律明確規定了每年農曆九月初九為老年節。而最讓人關注的是,新老年法強調了對老人的精神慰藉,子女“常回家看看”正式寫入法律。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權威民法專家劉克希在接受揚子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條規定符合國家實際,很有必要,很有針對性,雖然法律沒有明確對不“常回家看看”的處罰,也是可以理解的。

  贍養老人不能“見錢不見人”

  “找點空閒,找點時間,領著孩子常回家看看……”一首《常回家看看》唱進了眾多老年人的心坎裏,然而不少兒女只注重對父母物質生活的照顧,“見錢不見人”容易讓父母得“心病”。此次新修改的老年法強調了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精神贍養跟物質贍養同樣重要。

  記者注意到,新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

  “我個人完全贊同這條規定,這個規定非常符合實際,非常具有針對性,老年人的需求,不僅僅是包括金錢在內物質上的需求,精神需求同樣重要。”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權威民法專家劉克希告訴記者,長期以來,很多人對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重視不夠,有些人認為給老人錢,有吃有喝,衣食無憂似乎就盡到了贍養的義務,“但其實是不夠的,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應當受到重視,子女常回家看看很有必要。”

  他以自己舉例,在外工作三十多年,有次看望父母五天,卻成為最長的一次,“平均每次看望他們都只有一兩天,甚至一兩個小時,以至於回家都不敢事先告訴老人,他們會激動得夜不能眠。其實,很多老人的精神需求非常強烈,他們很想看看子女,但為人子女的常常都忽視了。”

  “探親假”將重回視野

  “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等也應該有義務保障員工能夠看望父母。”劉克希説,員工不僅是單位的一員,不只為單位謀利服務,他們也是父母的子女,應該盡義務孝敬父母。

  記者了解到,1981年,國務院出臺了新的《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至今尚在沿用。在新規定中,將探親假明確分為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三類,假期分別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但是,該規定將享受探親假的人群限定為“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這也意味著,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探親假”未包含非公企業、外資企業。

  但昨日記者調查得知,很多人對探親假並不知曉,有人知道但也都放棄了。一家科技類國企員工李小姐表示,探親假的時間比較長,擔心如果請假可能會造成一些損失,比如自己負責的工作可能會耽誤等,“而且還有年假可以休,一般家裏出了事,請兩天事假領導也會批准。”

  引導倡導比處罰更有效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子女應該要“常回家看看”,但是記者注意到,對於子女不履行,也沒有明確規定為此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劉克希認為,“子女常回家看看不僅僅是法律規範,也是一種倡導和引導,是希望通過入法來推動保障老年人獲得更多的關懷和精神慰藉,讓子女和單位有意識地去關愛父母。”

  “而且處罰不是萬能的,引導倡導比處罰更有效。”劉克希告訴記者,這條規定沒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其實對“度”的把握;反過來,如果規定了子女一年應該看望幾次父母,否則就要警告處罰,“如果這樣的話就‘過’了,也不會得到人們的理解,會事與願違。”

  “雖然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有支配自己時間的權利;而工作佔多少時間,陪老人多少時間,合理分配也是科學的,法律的這項規定沒有侵犯個人的權利,反而,人應該受到一定的約束和限制。”劉克希最後説,個人對事業、工作的追求和對父母的盡孝並不矛盾,盡孝要儘早。

  揚子晚報記者 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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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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