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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伊朗的政治體制

 

CCTV.com  2009年06月11日 14:3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專題:2009伊朗總統大選

  1979年2月,伊朗前宗教領袖霍梅尼領導的伊斯蘭革命推翻了巴列維王朝,成立了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當年12月,伊朗舉行公民投票通過新政權成立後的第一部憲法。根據憲法,伊朗實行政教合一、神權高於一切的政治體制,最高宗教領袖霍梅尼為伊朗國家最高領導人。1989年4月,伊朗對憲法進行了部分修改,強調伊斯蘭信仰、體制、教規、共和制及最高領袖的權力不容更改,同時對領袖的産生以及行政、司法和立法部門等方面的規定作了修訂,使伊朗的行政、司法和立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根據憲法,領袖是伊朗國家最高領導人,也是伊朗政教合一的象徵。領袖的權限包括任免憲法監護委員會(憲監會)宗教成員、司法總監、音像組織主席、武裝部隊參謀長、革命衛隊司令以及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的司令;宣戰或宣佈停戰;協調國家三權機構領導人之間的關係;頒發總統委任狀,在總統有瀆職行為或議會認為總統政治上無能的條件下罷免總統等。

  領袖通過專家會議選舉産生。專家會議是選舉伊朗革命領袖的最高權力機構,共有成員86人,每年舉行一次年會,討論國家大事及領袖的行為。專家會議可在領袖不稱職或失去領袖的必要條件時廢黜領袖。1989年6月霍梅尼逝世後,通過專家會議推舉,哈梅內伊當選為伊朗最高領袖。

  伊朗政府實行總統內閣制。總統是繼領袖之後的國家最高領導人,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總統可授權第一副總統掌管內閣日常工作,有權任命數名副總統,協助主管專門事務。總統由直接選舉産生,任期四年,可連任一屆。伊朗內閣部長由總統提名,需要議會審議通過。

  為了保證議會決議不違背伊斯蘭教義和憲法原則,憲法規定成立憲監會。憲監會有權審查議會通過的一切決議和提案,監督總統選舉、議會選舉和公民投票。

  伊斯蘭議會是伊朗最高立法機構,實行一院制。議會有權批准同外國簽訂一切條約、協議和合同,隨時對總統和部長進行質詢和彈劾,批准政府需要採取的緊急措施等。但是,議會通過的任何議案必須得到憲監會的批准後才能成為法律。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産生,任期四年。議長一年一選,可以連選連任。

  司法部門是伊朗政壇的一支重要力量。司法總監是司法方面的最高首腦,由領袖任命,任期五年。最高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由司法總監任命,任期五年。司法部長由司法總監推薦,總統任命,負責協調政府和議會間的關係。在司法總監領導下,還設有行政公正法庭和國家監察總局,分別審理民眾對政府機關的訴訟和監督國家機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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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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