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14日 16:18 來源: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
1.2億乙肝病毒攜帶者的福音
近來,關於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歧視爭議與法律糾紛不絕於耳。
2007年5月8日,廣東東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李勝(化名)狀告東莞諾基亞移動電話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國總部的“乙肝就業歧視案”。李勝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諾基亞不錄用原告違法,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50萬元。
無獨有偶,5月上旬,22名員工在企業體檢中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並被集體解雇,其中3人向江蘇省吳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吳江市惠普代工企業——泰金寶光電(蘇州)有限公司“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索賠也是50萬元。當地法院已經受理,預計7月9日將開庭審理此案。
我國是乙肝高流行區,每年報告乙肝新發病例近100萬。按照1992年全國肝炎血清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推算,全國約有1.2億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因為不能正確對待乙型病毒性肝炎,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
日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聯合下發《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這對於1.2億攜帶者來説不啻于福音。《意見》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醫療機構共同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合法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這在就業歧視頻現的今天,無疑具有“標本”意義。
反就業歧視亟需立法保證
在現代人權觀念中,勞動就業權是一項基本人權;對一個健康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只有勞動就業權得到保障,其生存權、發展權也才有保障。基於這點,當今世界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和政府,都高度關注民眾的就業問題,依法制裁就業歧視,實現公民就業公平。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院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鄭功成認為:在中國的就業市場上,90%以上的招聘廣告均含有歧視性條款,包括年齡歧視、性別歧視、學歷歧視、疾病歧視、戶籍歧視、地域歧視乃至身體歧視如身高、相貌等等,就業歧視正在愈演愈烈。
在國外,對就業歧視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以美國為例,1964年美國國會通過《民權法案》,“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性別、宗教和地域的歧視”。第二年,專門解決就業歧視問題的機構——美國公平就業委員會宣告成立。隨後,一部部涉及就業歧視問題的具體法律相繼問世:《雇用年齡歧視法》、《公平就業機會法》、《公平工資法》、《懷孕歧視法》和《殘障人士法案》等。
現在在美國、加拿大、瑞士等多個國家,除了餐飲等少數行業外,從事其他行業都不需要檢查乙肝五項,只要肝功能正常即可。在反就業歧視方面,我國也在不斷探索。3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草案)》公佈,向社會徵求意見。短短一天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就收到了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1021件,其中的多數直指就業歧視問題。而隨著《意見》的出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將實現公平就業,但面對花樣繁多的歧視現狀,呼籲多年的《反就業歧視法》仍然亟需出臺。
隱性歧視更要警惕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于2006年的5月至10月,曾就中國的就業歧視現狀,在全國十個大城市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調查顯示,認為目前就業領域存在歧視的人,累計佔85.5%。但企業管理層對呼聲日盛的反就業歧視卻不以為然。
“對於反就業歧視立法,我感覺是一幫學者混飯吃,提出一些新鮮的詞語。從我國的就業現狀來看,立法意義不大。現在就是個買方市場,找到工作最重要,沒有人顧及歧視。”四川省某經營管理人才中心主任説。
某外資企業人力資源主管明確表示,“患有肝炎的人,肯定是不要的。”但不會告訴應聘者真實的原因,“我們如果不想要一個人,什麼理由都可以講出來的。”
中山大學王傳輝副教授認為,《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現實生活中,不僅廣泛存在明顯的就業歧視,還存在隱性的就業歧視。
也許勞動科學研究所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室研究員王文珍曾提出的觀點,才是遏制顯性就業歧視隱性化的最好方法,“從大的宏觀環境來看,勞動力市場嚴峻是就業歧視存在的土壤,只有總體改變供求狀態才能比較好地改善就業歧視問題。所以,當務之急是擴大就業。”
責編:趙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