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4月24日 14:5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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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4月24日電(記者李亞傑)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三審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用人單位提供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一個月以上脫産專業技術培訓或者職業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在審議中,有些意見認為,按照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用於對勞動者的職業培訓。用人單位使用法定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
有些意見認為,約定服務期的情況比較複雜,除一個月以上脫産培訓外,還有半脫産或者時間不足一個月卻花費高額培訓費用等情況。有些意見認為,只有在用人單位專門撥出經費,為勞動者提供特定項目的專門培訓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用人單位在國家規定提取的職工培訓費用以外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責編:趙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