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個法制社會,雖然至今我也不清楚“法制社會”的嚴格標準是什麼,但是人云亦云,我也這樣大大地讚美,萬千感觸,有道聽途説,也有親歷親為——
2006年7月20日,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為香港150位青少年舉辦了第二屆“軍事夏令營”,這天一大早,我和我們記者站的站長就被駐軍的一輛綠色吉普接到了駐港部隊十八所營盤當中較遠的一所——新圍軍營。“開營儀式”于上午十點正式舉行,升國旗、奏國歌,“三軍儀仗隊”和“軍樂隊”表演了他們的“隊列操槍”和“行進間演奏”,氣氛很是莊嚴,前來參加慶典的人頭規格也頗高,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高祀仁、外交部特派員公署特派員呂新華、駐港部隊司令員王繼堂、政委張汝成,香港特區政府部分官員以及已經卸任和正在任期的兩位特首夫人董趙洪娉與曾鮑笑薇也蒞臨參加。我報道了此次活動,活動本身很完美,沒有什麼特別之處,只是採訪結束,摟草打兔子,我遇到了一場“意外”,聽了一個段子,結果回家鬧得一路上心裏都不消停——
慶典活動的最後的一項內容:射擊科目表演,其中駐港部隊的裝甲車在表演連發射擊、命中山坡靶場的假想目標以後,火舌意外地就捲起了山坡上的草地,頓時半山腰濃煙升起,火點迅速從圓心開始向四週擴大、蔓延。剛剛完成打靶比賽的幾十名“神槍手”士兵立刻衝向火場,展開了一場滅火行動,這次不是表演,而是實戰。
就是因為這場迅速被救熄了的“山火”,離開軍營時,陪同我們的新聞幹事忍不住向我叫屈:“您説看不出吧,咱的戰士上山滅火速度還真快?不過這也就是在我們的營區之內,要是換了軍營以外,駐港部隊的戰士可不能見火就救,在香港,隨便學雷鋒,那可不行。”
不能見火就救?不能在香港隨便學雷鋒?
我不明白新聞幹事想説什麼,不明白駐港部隊為什麼不能在軍營以外的地方救火,救火難道還要分在什麼區域?
據説還是駐港部隊剛剛進駐香港的頭幾年,有一年軍營外面的山坡,也許是因為天旱,突然發生了山火,戰士們以為“火警就是命令”,顧不得個人安危,人人抄起傢伙就衝出了營地,很快火被撲滅,官兵們還以為自己為香港也為祖國做了一件值得驕傲也值得嘉獎的事情,然而事後“表揚”和“嘉獎”誰都沒有等著,大家的行為反倒在香港留下了一個“把柄”:“你們有什麼權利在沒有申請,也沒有得到香港政府同意的情況下,就走出營房,到香港社會上去救火?”弄得一眾官兵大眼兒瞪小眼兒,人人脖子上灰頭土臉,幹了好事,可錯誤更大?心裏不服,不過翻開《駐軍法》(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其中第二章《香港駐軍的職責》裏果然有如下明確的規定:香港駐軍在香港的職責只有(一)防備和抵抗侵略,保衛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安全;(二)擔負防衛勤務;(三)管理軍事設施;(四)承辦有關的涉外軍事事宜;第三章《香港駐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關係》中第九條也有規定:“香港駐軍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而第十四條規定得更詳細:“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在必要時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請求香港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請求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後,香港駐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派出部隊執行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的任務,任務完成後即返回駐地”。因此駐港部隊不分區域,見火就救,這場浩氣沖天的英雄行為,在香港真的是已經涉嫌“違法”。
2005年,還是聽駐港部隊的新聞幹事自己説,營房外邊又見山火熊熊,官兵們還是把臉盆、水桶,棍子、鐵锨等各式工具都緊緊地攥在了手裏,但是這一回,大家君子動“眼”不動手,誰都再也不敢衝出大門,只有打電話不斷地向當地消防部門報警——香港社會的法制,“法”在大火面前也巋然不動,由此想及其他,自然由不得新聞幹事不深切感嘆。
責編:張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