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師範大學法學院 劉飛鋒
真實是新聞的生命,這是顯而易見的常識。新聞失實會帶來一系列不良的後果,不僅會誤導受眾,混淆視聽,甚至以訛傳訛,損害新聞的公信力和權威性,而且可能引發新聞官司,並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有資料表明,在近10年我國發生的近千起新聞官司中,因新聞事實失實引起的佔80%,且大多以敗訴告終。可見維護新聞真實性的重要性。
造成新聞失實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但除了故意造假的以外,很多新聞失實都是可以避免的。筆者通過分析近年來一些假新聞産生的原因,總結出防止新聞失實的八種方法。
1、接近“起點源”法。有的記者、通訊員喜歡或道聽途説或捕風捉影或依賴其他媒體寫稿,而不作現場、實地調查採訪,這樣做往往容易造成新聞失實。因為這樣寫出來的新聞都是“再生新聞”。
新聞傳播有一條規律,就是所有的新聞都有一個“起點消息源”,即新聞發生的“第一現場”、“第一來源”。從“起點消息源”到新聞接受者的傳播過程中,每個加工環節包括其他媒體的報道,都會造成對消息準確性的損傷。只有從“起點消息源”採訪得來的新聞受到的損害最小,也就最準確可靠,反之就容易失真。“道聽途説”來的東西往往已經經過了很多的“中間環節”,人們會有意無意地渲染、誇大其詞,其真實性已經大受傷害,是不足以為信的。如某報刊發的《五角錢三條命》、《 發現野人》、《人蛇大戰》等社會新聞,曾引起非常大的社會反響,但遭到讀者的普遍質疑,最終經調查證明這些都是“道聽途説”來的失實新聞。
採用其他媒體和網摘稿也要核實,單憑別人寫的稿件寫新聞,當新聞“二傳手”也是很容易失實的。因為每個人、每家媒體在采編新聞時都會有所取捨,有意無意地突出一些、隱藏一些內容,如果僅根據媒體已發稿件寫新聞就會出現不全面、不公正甚至完全走樣的情況。因此,儘量接近“起點消息源”,堅持不做實地採訪、不到事發現場不寫新聞,是保證新聞真實的最可靠的方法。
2、全面採訪法。採訪一定要深入、全面,這是實踐檢驗了的、新聞採訪必須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如果過分相信採訪對象,僅依靠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寫新聞,是很容易造成失實的。因為有的當事人在向新聞媒體提供素材或在接受採訪時,往往會根據自己的所見所聞和自己對事實的認識、看法來談,也就不一定準確、全面。有的甚至為了達到自己的個人目的而故意隱藏一些對自己不利的東西,如果不作全面深入的採訪就難保不失實。如2004年7月,某報刊發一篇《無罪裁定書遲到42年》的報道,反映一農民1958年被錯判反革命,1962年法院就作出否定原判的無罪裁定,但這份裁定書直到2004年2月才由法院送達給他。稿件見報後,所涉法院來報社交涉,認為報道失實,並提交了該院已于1987年將這份裁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的回證。報社只得刊發補充報道以挽回影響。原來,此稿是作者僅根據當事人一方所反映的情況和提供的判決書、裁定書及2004年2月的送達回證等材料寫作的。從這些材料反映的情況來看,確實可以得出裁定書遲到了42年的結論。但由於當事人故意隱瞞了裁定書于1987年曾經送達、2004年係法院重復送達的事實,導致報道不全面,沒有反映出事實的全貌。要是當時作者不輕信一方當事人,不過分輕信書面材料,到所涉法院全面、詳細地採訪,聽取他們的意見,掌握事實的全貌,也就不會導致報道失實了。在采寫批評報道時,要保證報道不失實,尤其要進行全面採訪,要與雙方當事人見面,充分聽取不同的意見,做到全面、公正。
3、“據官方”法。所謂“據官方”就是根據黨政機關及有關職能部門依職權所製作的公開的文書來寫新聞。“據官方”不僅是新聞的重要來源,而且是最經濟、可靠的來源,也是防止新聞失實的一個重要方法。因為根據官方的文書寫作新聞,是不需要再核實,也是可以免責的。而且有的事情還必須等有關職能部門作出必要的結論和文書後才能報道。比如,對某幹部在抗洪搶險中的失職行為,只有等紀委等部門對此事作出調查、處理結論後方可作報道。再如,對刑事案件,只有等法院作出正式判決後,新聞媒體才能作定性、結論性的報道,否則就是干擾公正司法、違反宣傳紀律的“媒體審判”行為,也必然會導致新聞的不準確。
4、眼見為實法。俗話説“耳聽為虛,眼見為實”,這對采寫新聞也不無啟示。對新聞事實中的重要細節、關鍵性的內容,不能過分相信採訪對象的敘述和記憶,最好是找到文字依據仔細查對,眼見為實。因為採訪對象有時雖無惡意,但他的記憶並不一定可靠,而且他也不一定認識到新聞失實的嚴重性,在接受採訪時也就不會那麼較真。2004年上半年,安徽阜陽毒奶粉事件披露後各地都採取了相應的檢查措施。某報記者在採訪奶粉市場的檢查情況時,僅根據執法人員的口述就寫作了一篇消息,其中説到某品牌的奶粉係劣質奶粉被查獲下櫃,結果引起廠家的強烈抗議。後經核實,該奶粉確實被下過櫃,但並不是質量有問題,而是産品標識和説明方面有不規範的地方,並經整改後已允許重新上櫃。如果當時記者查看了查封該奶粉的筆錄,就不會出現這種失實了。
5、邏輯推理法。記者在采寫新聞時,對一些違反客觀規律、不合乎常理的事實,只要通過邏輯推理的辦法就可以合理排除一些新聞事實中存在的失實成分。某報2003年刊發了《13天水米不進大難不死》這樣一篇社會新聞,報道説一村民不慎掉進一16米深的岩洞,不吃不喝13天后奇跡生還。而且家人找到他給他投下食物時,他還能“狼吞虎咽”地吃起來。此稿刊發後引起很多讀者的質疑,後經找作者反復核證,得知事實確實有出入,一是“13天説”只是該村民的“一家之言”,而且他自己也記不大清了;二是岩洞裏很潮濕,有水有苔蘚,並非“水米未進”。其實記者、編輯在采編這條新聞時,只要用科學常識進行一番“邏輯推理”,就不會出籠這條失實新聞了。因為科學早已證實,一個人在不吃不喝的情況最多活不過7天,13天大難不死有悖科學常理,是顯而易見的失實。現在有的媒體很熱衷於刊發一些“奇跡”之類的獵奇新聞,其實大都是經不起推敲和歷史檢驗的。
6、法律求證法。記者在采寫新聞時常常會遇到這樣的困惑和無奈:採訪對象在接受採訪時明明説過的話,當你寫進稿件引起糾紛時他就不認賬了。這就牽涉到新聞真實與法律真實的關係問題。一般來講,新聞只是一種記錄,只要採訪對象確實講過這些話,記者根據所講進行報道是沒有錯的。但你的報道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必須還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實。也就是説,要保證新聞在法律意義上不失實,必須要收集相應的證據材料,如當事人簽名認可的採訪筆錄、採訪錄音、錄像等。某報曾刊發了一篇批評某村委會在換屆選舉時原村主任通過拉選票、賄選再次當選的報道,結果稿件見報後引起爭議。被批評對象請律師按照報道所寫的找到向記者反映情況的群眾作了筆錄,完全否認了他們在採訪時對記者説過那些話。當地黨委、政府也作出了與報道不同的結論。所以,儘管群眾先前反映的都是事實,但由於記者拿不出證據來,結果也只得認錯,刊發更正報道。如果當時記者有採訪錄音為證,也許就是另一種情況,不會這麼被動了。
7、平衡法。這裡的平衡有兩方面的意思,一是指新聞事件當事人雙方的平衡,即要反映雙方的意見,尊重雙方的“話語權”;一是指新聞事實好壞、利弊兩方面的平衡,不要説好就一好百好,説壞就一無是處。比如,在報道一個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當事人雙方爭論不清,也沒有公論的新聞事件時,不但雙方當事人都要採訪,而且在新聞報道中要將雙方的意見和説法反映出來,否則報道就有失公正、公允,就有失實的嫌疑。再如,現在一些媒體對先進人物、先進典型的報道,總是給人不真實的感覺,其實就是沒有注意平衡的問題。或者對報道對象任意拔高,或者只選取人物先進光輝的一面,把他寫成不食人間煙火的“神仙”。這樣自然就失去了新聞的客觀、公正性。
8、冷卻法。有的事件比較複雜,一時難以了解清楚來龍去脈和事實真相。如果為了搶時間、爭賣點而匆匆寫作發稿,往往就會造成與事實真相大相徑庭的情況。因為記者當時採訪到的僅是事情的表象或一個方面,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事情的發展,其隱藏的真相就會逐漸被揭示出來。如2004年5月,一農婦到某報社反映,她丈夫“醉酒”死後,丈夫的單身小哥逼迫她與其結婚,不準她外嫁,她不同意就將她打出家門。從有關書面材料來看,這一事實是成立的,但其丈夫的死因疑團重重。結果僅一週後,公安機關將此案偵破,其夫不是她所説的“醉酒”死亡,而是被她投毒毒死的。如果當時僅根據這個農婦提供的材料和所講的情況寫一篇維權方面的稿件,匆匆見報,雖然“逼婚”是事實,但也是一篇失實新聞,因為她投毒殺夫這一主要事實被隱瞞了。因此,這時最好的辦法就是暫時不報,先“冷卻”一段時間,等事情完全弄清後再作報道。這樣才能保證全面、公正,不失實。
責編: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