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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華日軍遺棄毒氣傷害案 日本律師解讀二審判決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7月23日 14:24 來源:法制網

    法制網訊 

    “司法保守主義和右翼壓力的結果”

    7月18日,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就侵華日軍遺棄毒氣和炮彈傷害案作出二審判決,判13名中國原告敗訴。中國原告的代理律師團成員、日本律師犀川治就此認為,日本政府直接干涉法院審判的可能性很小,問題出在日本司法保守主義和日本社會右翼的輿論壓力影響。他直言,日本法院有勇氣承認事實,卻沒有勇氣作出正確的審判

    判決

    法制網駐東京記者 林忠

    東京高等法院7月18日的判決認定,日本軍隊遺棄在中國的武器分佈範圍很大,現在仍無法確定具體的地點,因而“對日本方面未提供關於遺棄武器的資料信息與所造成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不予認可”;“即使日本向中國方面提供了關於遺棄武器的資料信息,也無法以很高的準確率防止事故的發生”;對其中的炮彈爆炸傷害事件,表示無法確定炮彈是舊日本軍隊遺留,所以取消了東京地方法院之前作出的由日本政府進行賠償的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此判決一齣,立即引起中國原告方的強烈不滿,原告當庭提出抗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東京高法在這份判決中不僅認定了日軍在侵華戰爭結束期間在中國遺棄了大量的化學武器、炮彈,導致戰後不斷有人因此受傷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同時首次以附言的形式,以長達兩頁的篇幅闡明了日軍的這一反人道行為給中國的老百姓造成的嚴重身體傷害,且日本政府迄今未給中國受害者以任何賠償。法院在判決附言中呼籲,這種違反社會良知的行徑應當受到譴責,且日本政府應當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的規定,在整體上和公平上給予受害者經濟賠償和損害救濟。

    解讀

    法制網記者 劉愛君

    中國原告的代理律師團7月18日就東京高等法院作出的前後矛盾的判決發表抗議聲明表示,“這是違反常識的極不正當的判決”,並表示將立即向日本最高法院提出上訴。該團日本律師犀川治特地在判決當日趕赴北京對此判決表示抗議。他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東京高法能夠在附言部分作出的表態是難得的,在日本法院的判決中加上附言的情況也是極為少見的,然而,對於法院的敗訴判決,日本律師團將堅持不懈地為中國受害者向日本政府尋求政治和人道的解決。

    對於二審法院的這一自相矛盾的判決不能不引起人們的疑問:是不是日本的法院在針對這種以日本政府為被告的訴訟中,不能獨立審判或者説不敢作出對日本政府不利的司法判決?

    對此,犀川治律師表示,日本政府直接干涉法院審判的可能性很小,問題出在日本司法保守主義和日本社會右翼輿論壓力的影響。在日本越是高級別的法院就越容易受政府影響,也就越趨於保守。在日本法院看來,中國民間對日索賠訴訟更多的是應放在政治的和立法的層面解決,司法管轄的權限極為有限。他直言,這是一個勇氣和歷史觀的問題。日本法院既然有勇氣承認事實,卻沒有勇氣作出正確的審判。

    犀川治律師介紹,日本社會的氣氛對於法院的審判也産生了無形的壓力。在日本有一種非常強烈的氣氛就是不願看到日本國家敗訴,向外國人給予賠償。這種氛圍不僅影響了法院作出正確的判斷,而且在此案二審期間也混淆了視聽。

    此案一審法院判決中方當事人勝訴之後,眾多日本媒體大肆宣稱那些致人損害的化學武器並非是日軍留下的,可能是二戰期間蘇軍或是國民黨所為的論調。一時間,這些被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在二審中都成為爭論的焦點。然而,法官的良知最終令其認定了這些不容爭議的事實,但由於種種忌諱和考慮,導致法官最終不能作出正確的判決。

    背景

    本案的13名中國原告(包括日軍化武的受害者和家屬)與3起毒氣和炮彈傷害事件有關:1974年10月20日,3人在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一條河流中作業時受到毒氣彈泄漏液體傷害,導致了手腳殘廢等後遺症,其中1人于17年後死亡,其餘兩人留下後遺症;1982年7月16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一工地挖出的毒氣罐被打開後,4人受到芥子氣傷害,留下殘疾;1995年8月29日,黑龍江省雙城市一道路工地上發現日軍炮彈併發生爆炸,導致2人死亡,1人重傷、留下殘疾。

    1996年12月9日,上述三起事件中的13人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對受害人及家屬每人賠償2000萬日元。2003年9月29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日本政府在處理遺留在華毒氣和炮彈問題上態度怠慢,“如果日本政府向中國方面提供了有關資料信息,是可以防止傷害事件發生的”,法院支持原告方的訴訟請求,責令日本政府向中國受害人支付總計1.9億日元的賠償金。這是在中國受害者迄今提出的3起侵華日軍遺留化學武器訴訟案中,惟一一起在一審判決中獲得勝訴的案例。日本政府對此一審判決不服,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在二審判決中,法院完全推翻了東京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認為雖然舊日本軍隊在中國遺棄了化學武器、炮彈,日本政府應當收集並向中國政府提供有關遺棄化學武器的信息,對遺棄化學武器、炮彈進行收回。但是,即使日本政府這樣做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侵害的發生。因此,日本政府不能承擔責任。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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