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兩周歲的女兒患上罕見病症,母親心急如焚四處求醫,丈夫卻在此刻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昨天記者從密雲法院獲悉,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先生的離婚訴訟請求。
2006年12月,王先生與李女士登記結婚,婚後的生活還算平靜幸福。幾個月後,兩人有了一個女兒豆豆(化名),深得全家人的喜愛。但是不久家人發現,豆豆在吃一些東西時身體會出現不良狀況,夫妻倆帶著女兒到醫院看病,被診斷是患上了一種罕見的遺傳疾病。普通人吃的食物,豆豆都不能吃,只能吃從國外進口的特製的專門食品。為支付孩子高昂的食品費用,兩人不得不把居住的新房賣掉。因孩子的治療費用越來越大,兩人逐漸産生矛盾,王先生開始在外租房居住,不再回家。今年3月,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家庭矛盾導致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與李女士離婚。李女士則堅決不同意離婚,認為夫妻之間還有很深的感情,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希望丈夫能夠回心轉意。
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婚姻關係的存續與解除,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依據。王先生和李女士是自主結婚,且已結婚兩年多,並生育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礎。法庭認為其夫妻感情並未破裂,王先生應與李女士加強夫妻間的溝通與交流。法庭因此認定王先生的訴訟請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以案説法
法院判離婚案均考慮子女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郝惠珍律師説,王先生和李女士結婚只有兩年多,還處在磨合期,因此法院認為雙方不符合感情破裂的因素,不具備離婚的法定條件。其次,孩子治病需要父親的幫助,在此時判決雙方離婚不利於對孩子的治療,因此法官在判決時肯定考慮了這一因素。他説,法院在審理離婚案時,都考慮以有利於子女生活為原則進行判決。即使法院對該案判決離婚,因子女患有罕見遺傳疾病,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時,還可以適當提高給付比例,一般治療費雙方各承擔50%。(王秋實)
責編: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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