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林亞茗徐林通訊員/張其明)隨著城市化不斷推進,原先位於城市邊緣的農村被城市包圍兼併,但在土地權屬、戶籍、行政管理體制等方面卻仍然保留著農村模式。“城中村”這種獨特的地位和現象,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和治安問題。今年省政協大會期間,陳紫蕓委員提出一個關於改造“城中村”的提案。昨天,筆者從省政協提案辦了解到,省農業廳最近在提案答覆中指出,目前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有不少“村改居”地區,出現居委會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産轉為居委會資産或任意使用集體資産的現象。該廳明確規定:居委會運作費用由公共財政承擔,居委會不能佔用或者平調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産。
建議
“城中村”整治改造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陳紫蕓委員在提案中説,由於“城中村”缺乏統一規劃,對通風,採光,樓宇間距等沒有統一的標準和要求,村民建房隨意性比較大,以致建築佈局不合理,“握手樓”情況比較普遍,加之基礎配套設施不完備,環境衛生惡劣,存在大量消防安全隱患;而且,由於流動人口複雜和出租屋管理難,“城中村”幾乎成了治安問題複雜的代名詞,容易成為各類違法犯罪人員的藏匿之所,成為犯罪高發地帶。
另一方面,由於“城中村”集體經濟活動較為封閉,一般以土地租賃收入作為主要的經濟來源。而其缺乏統一規劃,以致單門獨戶的出租形式難以形成規模,不利於村民資産收益的最大化。
“城中村”改造和整治關係到政府、公司企業、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外來人口等方面的利益,是一項難度大,涉及面廣的龐大系統工程。她建議説,政府可一方面先將“城中村”原村民戶籍轉化為城市居民,把“城中村”納入城市管理體系,讓原村民享受因戶籍轉變帶來的各種物質利益,如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同時滿足“城中村”宅基地和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的前提條件。同時,要將“城中村”的整治改造工作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實行綜合整治和全面改造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要引導“城中村”集體經濟進行轉型,建立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實現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化發展,特別是為周邊城市功能區域提供配套服務。對於其集體資産,要進行評估核價,明確産權,依公司法規定成立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在保證集體權益的同時實現村民利益最大化。
答覆
“城中村”集體資産量化明確權責到人
省農業廳在答覆説,陳紫芬委員提出的關於對“城中村”整治改造的建議很好。“城中村”改造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由地方政府出臺政策;統籌安排,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推進“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
對提案中關於引導其集體經濟轉型,建立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實現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化發展的問題,省農業廳提出:要加快“城中村”集體資産量化工作,明確權責到人。村委會轉化為城市居委會,農民轉化為市民後,應重點解決集體資産産權虛化問題,要在對集體資産進行全面清産核資和産權界定的基礎上,將凈資産折股量化到每一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讓他們可以放心務工經商。
目前不少“村改居”地區,出現居委會將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産轉為居委會資産或任意使用集體資産的現象。省農業廳明確,要理順原集體經濟組織和居委會的財産關係,實行政企分開。居委會運作費用由公共財政承擔,居委會不能佔用或者平調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産。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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