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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將修改條例 房東須上報流動人口情況

 

CCTV.com  2009年05月26日 18:3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廣州五月二十六日電 (莫非 任宣)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廣東省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提交正在此間舉行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二次審議。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租住房屋的管理,修改稿增加規定:房屋出租人或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後二十四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在三日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報告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

  由於港澳臺地區和海外有許多人士在珠江三角洲購置了用於出租投資的物業,因此,有關法規條例的制訂與修改,也引起了他們的關注。目前正在審議的修改稿還規定,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也應在三日內,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為強化相關法律責任,修改稿還增加條款規定:房屋出租人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或者流動人口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人民幣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修改稿還增加規定保護流動人口的個人信息:公安機關、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所獲悉的有關流動人口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進行買賣,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用途。

  針對暫住證和居住證的居住年限銜接問題,修改稿也增加了規定:已經辦理暫住證的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其居住期限連續計算。為避免在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出現亂收費現象,修改稿明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延期證明的,辦理單位不得收取費用。完

責編: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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