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車庫旅館”可上到其他樓層,業主擔心有安全隱患
本報訊 (記者吳昊亮)地下室傳來叮叮咚咚的聲響,通州區新城陽光小區的物業管理方開始裝修36號樓的地下室,打算用於出租,其他多棟樓的地下自行車庫均已改造完畢,成為旅館。近日,業主們簽署了聯名信提出抗議。律師認為地下室作為公用配套設施,應屬業主共有,物業無權擅自改造。
業主:“車庫旅館”存隱患
昨日下午,梨園鎮新城陽光小區36號樓地下室內堆著沙子,部分水泥地面已鋪上地磚,並有墻體隔斷被打通。業主李女士介紹,一週以來,施工人員進駐地下室,敲鑿聲驚動業主,經詢問得知物業將把900多平米的地下室裝修改造後出租。
36號樓的地下室和其他樓層共用同一門禁,從地下室乘電梯可直達各樓層,3單元的業主陳先生表示很擔心,“一旦地下租戶入住,進進出出,很可能造成安全隱患”。
在38號樓等5棟樓,地下自行車庫已成為旅館,一個個房間內亮著燈,進出的多為年輕小夥子。“車庫旅館”有著單獨的進出口,但仍可從單元樓道上到其他住戶樓層。
物業:地下室屬於開發商
新城陽光小區物業管理人員證實改造中的36號樓地下室也將被用於住宿出租。他表示,將會依據有關規定,做好住宿登記和對住宿人員的管理,會保證業主們的安全。他還解釋,地下室未納入公攤面積,是屬於開發商所有的,所以其有權改造和利用。
李女士拿出一份36號樓42戶業主的全體簽名信。她表示,地下室在購房合同內註明為“儲藏室”,業主們已正式向物業公司提出質疑和抗議,要求恢復原狀。
■ 追訪
【業主】 訴訟明確地下車庫所屬
北京方南家園業主張鷹曾和業主共同就地下車庫問題進行訴訟。他介紹,經法院審理,方南家園的業主們雖未爭得地下車庫的管理權,但明確了地下車庫為小區配套公用設施,業主有權優先使用。他介紹,公用設施應依據規劃圖標明用途使用,如需變更,需公示經業主同意方可。
【律師】 公用配套設施業主共有
北京仁和律師事務所律師孟憲生表示,《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即使地下儲藏室等未納入公攤面積,業主們仍享有對這些公用配套設施共同所有權,物業不能擅自改造。
本報記者 吳昊亮
責編: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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